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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价报告

时间:2022-04-15 10:22:47 职场 我要投稿

企业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不管是学社工还是职场人都需要学会写报告,以下为大家分享企业评价报告。

  企业评价报告1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法人及邮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及人员责任制度建立等情况(附各企业地理位置图)。

  (二)项目概况

  按照项目建设前后时序,逐一说明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运行状况(新建、改建、扩建)及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企业采取的生产工艺,并对主要工艺单元、各排污节点进行简要说明(附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四)原料及产品

  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料、辅料、燃料、用水量及逐年度消耗量,产品及副产品的贮运方式和年度产量等情况。

  (五)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生产设施清单(包括名称、主要参数、数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说明现有各生产设施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

  (六)主要环保设施

  主要环保设施清单,逐一说明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名称、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自查情况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企业工艺、技术、生产设施及产品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xx年版、20xx年版)。对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设施仍然在用要说明原因,列出限期淘汰、改造计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落实等情况,列出全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的时间和审批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企业对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逐项予以说明,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

  (三)试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情况

  各个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等情况,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对环评和环评批复提出的要求未做到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企业应执行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企业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及排放量是否达标等情况(附近三年来的监督性监测或企业托有资质单位监测的数据)。

  详细说明企业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的所有污染源名称,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企业生产线数量,分别列出各生产线产生污染物和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节或部位;逐一说明按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和联网运行等情况;对未按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延缓安装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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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生产企业行业性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工艺、产品涉及的各项重金属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重金属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附近三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数据。

  (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八)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近三年以来排污费缴费等情况

  列表说明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机关、起止时间、污染物种类、数量及排放去向等情况。对排污核定通知书、缴费通知单与缴费收据的缴费金额数量不一致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

  企业所在地与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区位关系等情况

  详细说明企业排污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整改情况。

  (十)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风险识别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重环境危险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物资及设施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等情况。

  (十一)企业环境管理及自行监测情况

  企业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制、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的运行台账及其它环保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排污口类型、数量、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等情况。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向社会发布情况,列表说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效果情况。

  企业评价报告2

  一、全国企业负担调查情况

  (一)调查对象

  共有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的5714家企业完成有效问卷。从产业划分看,第一、二、三产业的企业分别占5、12%、82、67%、12、21%

  其中制造业企业占73、15%。从企业规模看,中、小、微型企业占89、28%。从所有制性质看,私营企业比重最大,占70、44%。

  (二)调查结果分析

  1、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一方面,52%的企业认为当前总体负担较重。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及各地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不断推进,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有所增强反映总体负担较重的企业比例相比2016年调查下降了4个百分点

  认为总体负担比上年加重的企业比例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反映当前成本负担重的领域依次为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和水电气土地等资源要素成本,同时企业认为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等负担、缴费负担和税收负担较上年有所减轻。

  2、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情况。超过九成的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情况表示认可。

  但仍有一成的企业表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清单尚未公布,一方面说明个别地区尚未建立此项清单制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宣传解读工作仍有待加强,需要尽快让企业和社会知晓和熟悉涉企收费清单。

  3、企业缴费负担情况。从涉企收费分类看,42%的企业认为涉及资源要素的垄断机构收费给企业造成的负担较重。从行政类收费的主要领域看,43%的企业认为检验、检测、鉴定等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针对融资成本偏高的情况,23%的企业反映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

  4、乱收费、乱摊派情况。九成以上的企业表示不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但仍有6%的企业反映存在“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现象。

  5、企业的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在最希望国家出台的政策中,呼声最高的是继续出台减税政策,高达79%;69%的企业希望“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62%的企业希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另有33%的企业呼吁“清理规范各类涉企保证金,对保留的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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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评价情况

  2017年评价工作是对2016年度全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企业纳税、缴费、制度性交易、融资、人工、用电以及企业对负担的主观感受等7个方面19项具体指标,并结合政务环境对全国各地区企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得出企业成本负担总指数。

  (一)评价总体情况

  计算结果显示,2016年全国各地区总指数分布在0、923-1、289(数值越小表示成本负担相对越轻)之间,平均值为1、088。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西部地区整体负担仍然相对较重。西部12个省(区、市)成本负担总指数平均值为1、138,8个省(区、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上年持平。

  中部地区整体负担较轻,8个省份总指数平均为1、041,其中6个省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不同领域成本负担情况的区域间差别较大。

  从成本负担的具体领域看,西部地区用电成本较低的优势明显,但企业融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企业对自身负担的主观感受也最强;

  东部地区企业融资、缴费成本负担低的优势相较中部已不再明显,并且人工、用电等成本负担明显高于其它地区。

  (二)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务环境情况

  “降本减负”工作成效明显。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各省市均综合施策帮助企业在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降成本其中江苏、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不断深挖潜力,已出台三批降成本措施。中央及各地政府上下联动,2016年全年减轻企业负担1万亿元左右。

  2、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日益健全。2016年各省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逐步完善。

  但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网站尚未完全实现涉企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化管理,难以快速查询最新收费清单;并且清单存在标准、格式不尽一致的现象,需要从全国层面予以统一规范。

  3、企业负担调查评估和举报查处反馈机制逐步完善。目前,各省市均建立了企业负担常态化调查机制,湖北、福建等地对“降本减负”政策落实成效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各地区减负工作机构均公布了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但也有个别地区投诉举报渠道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相关的各种程序及机制建设仍待完善。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是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避免过多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此外,交通运输部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布了本部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其它领域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依法减负”长效机制作用有效发挥。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为保护企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加强企业减负立法建设,“依法减负”长效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已有浙江、江西等23个省市出台了企业负担监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地区间减负工作组织保障差距较大。江苏、湖北不仅设立了专门的减负工作机构,还有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常态化进行;山东、广东、重庆、甘肃4个省市减负协调机制被撤销,对有效开展减负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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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建议

  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涉企事项清单制度。建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全部涉企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在实施权责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包括行政审批及其前置中介服务、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保证金等在内的全部涉企事项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为继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奠定基础。建立全国涉企事项清单“一张网”,方便企业查询了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要深入推进“降本减负”。加快推进“清费立税”工作,明确改革政府性基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继续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允许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减免具有自主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出台更大力度的普惠性降费措施。

  三是要继续推动减负制度建设。加强减负工作的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推动山东等4个省市尽快恢复建立减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减负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企业负担问题受理解决的管理办法,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企业评价报告3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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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正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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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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