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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

时间:2022-06-15 16:34:04 法律 我要投稿

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

  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而现在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保证公司资金充沛创新型金融产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比较多的,以下分享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

  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1

  1、承担风险程度提高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控股公司,由于GP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在正常进行投资、管理业务时,没有任何问题

  一旦控股公司出现欠债且难以归还,GP需要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股东仅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下的控股公司股东,承担风险的程度有所差异。

  2、税务筹划规范性风险

  很多企业在设立控股公司时,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已经较大,此时,如通过增资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会导致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翻番甚至更多。在企业难以短期实现利润快速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明显下降,资本回报降低,不利于进一步引入外部资金。

  如通过减资后再增资设立,则需要将减资和增资的动作放在两个不同的年度进行,以避免工商管理部门及外部相关机构误认为公司故意避税和资本腾挪。如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需要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避免工商税务部门认定转让无效,向企业征收惩罚性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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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觉得增资不太可行,那么通常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企业家可能重点考虑税收成本,而想方设法隐藏资产,这会造成资产评估、审计的准确度不足,有可能在将来收到税务部门的追究。

  3、减资带来商誉降低风险

  企业在运用减资,之后再增资方式设立控股公司时,外部合作伙伴对企业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怀疑,可能认为企业商誉不再如以前,进而降低与企业合作的需求。这种风险如实际发生,将导致企业设立控股公司变得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在做减资时,要做充分的理由说明。

  4、大股东地位风险

  设立控股公司常常被看做大股东个人或其家族传承的考虑,其实不尽然。即使没有传承的考虑,也要设计控股公司的股东构成,有时,核心管理人员的股权应该置于控股公司。在众多的企业案例中,控股公司设计不当,会容易造成引狼入室。

  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2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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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公司控股有什么风险3

  控股股东重大影响指的是什么

  一、控股股东重大影响指的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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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股东的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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