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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2-07-27 09:10:38 法律 我要投稿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签署合同我们才能松一口气,因为合同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合同里面有着违约金的规定说法,下面为大家分享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1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够共同主张?

  惩罚性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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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在衡量违约金数额时考虑哪些因素?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1、“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3、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民法典》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

  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规定惩罚性内容,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作为守约的一方,有权主张合同违约赔偿,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违约金两者可以一起主张。如果违约金比例过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综合各种情况,法院核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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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

  有。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次违约责任也具有惩罚性。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

  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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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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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

  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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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违约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规定的,那么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就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规定,那么违约金最高不可以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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