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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

时间:2022-04-15 14:10:16 职场 我要投稿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房地产估价全称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则只是以房地产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估价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1

  房屋资产评估报告书案例

  一、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的简介(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主要包括: 以机构代码证为准或以企业的营业执照为准

  ⑴机构代码或注册证号

  ⑵机构名称 地址(住所)

  ⑶法定代表人

  ⑷注册资金

  ⑸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

  ⑺注册证号以及登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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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评估目的

  委托方以本次委托评估的主要目的或评估报告的主要用途

  三、 评估范围与对象

  主要涉及对估价对象的概括性描述,委估对象的资产概况.如涉及到土地的则以描述其位置、用途、面积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房屋建筑物的则需描述其区位、用途、楼层、户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等;机器设备的则需描述种类、型号、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等.

  四、 评估基准日(通常描述如下)

  评估基准日是确认资产评估价格的基准时间,本项目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是依据经济行为由委托方确定的一个特定会计期间的终止时点,这个时点能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状况,而且评估基准日前后没有可能导致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因素,因此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合理的.

  注: 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 评估原则(按不同的评估目的、方法、对象取舍)

  A、合法原则 B、历史成本原则 C、公开市场原则 D、持续经营原则 E、替代原则 F、供求原则 G、估价时点原则 H、独立性原则 I、客观公正性原则 J、 专业性原则 K、科学性原则 L、贡献原则 M、预期收益原则 N、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六、 评估依据

  主要包括各种经济行为文件、法律法规、采用取价标准的各种资料及其他参考资料.如: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2、国资办发(1996)23号文件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标准计价》2006年第1期;

  5、《建筑附属工程造价速算手册》;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2

  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范例

  一、 委估项目

  ***公司所属房产抵押贷款估价项目

  二、 委托方

  名称:***公司

  地址:***

  三、 估价方

  名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四、 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其合法产权人为***公司,建筑面积共9687.69平方米。

  其中主楼一幢,1-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430.12m2,平均层高3.6米,建成于2003年,于2007年底重新改造装修,外观九五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副楼一幢,1-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257.57m2,平均层高3.2米,建成于2003年,外观九成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五、 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产抵押价值。

  六、 估价时点

  20**年*月**日

  七、 价值定义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八、 估价原则

  本次评估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还应依据如下原则:

  1. 合法原则,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以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

  九、 估价依据

  1.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十、 估价方法

  估价对象为商业房产,同一供求圈内的整体成交案例极少,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同时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因此适宜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十一、 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细致的测算,确定该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2265.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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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物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估价对象的通用性一般,具有可分割使用性,整体价值大,变现所需时间长,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范围为:估价结果±10%,变现时涉及以下税费:

  ①中介服务费:5%--6%

  ②契税:4%

  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5%

  ④所得税:20%

  ⑤过户手续费:2%左右

  ⑥印花税:0.5‰

  ⑦其它费用

  十三、估价人员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十四、估价作业时间

  201*年8月12日—***

  十五、估价报告有效期限

  本估价报告有效期为自报告出具之日起壹年,即从201*年8月18日至201*年8月17日止。

  房地产评估报告案例模板3

  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

  一、问题

  《资产评估法》施行以后,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机构备案管理,不再实行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那么,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有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其效力问题?

  二、典型诉讼案例

  在(20xx)执申字第24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三、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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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未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效,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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