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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参业务什么意思

时间:2022-06-17 18:08:23 法律 我要投稿

风参业务什么意思

  风参业务什么意思,在我们的职场中其实有很多的知识都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各行各业在职场上需要了解的内容和要求都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以下来了解风参业务什么意思。

  风参业务什么意思1

  风参业务属于“轻规模”的银行业务,指的是境外银行作为风险出让行,与境内银行(风险参与行)合作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在不占境内银行贷款余额的基础上,直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贷款。

  该业务模式为中国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规定下的境内法人企业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跨境融资空间,通过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企业提供了降低融资成本的有效途径。

  在日常企业调研中,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了解到D企业近期资金紧张,存在融资需求,于是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充分利用兄弟分行——澳门分行的海外窗口,通过澳门分行作为风险出让行、东莞分行作为风险参与行的模式及外债形式,高效为D企业办理了跨境风参直贷业务,及时为企业提供一笔流动贷款资金,发挥境内外联动的优势,为企业开拓了新的资金融通渠道,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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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参贷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债务人不为清偿或者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对债权人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

  信用保险的风险承担人为保险公司,根据各国保险法制,保险人的经营资格具有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务的合法保险公司应有相应的条件,必须有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在保险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该种业务。

  而在风险参贷中,参贷人的资格并不受有关保险法制的管制,商业银行是风险参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风参业务什么意思2

  中行风险参与是什么业务?

  风险参与是指我行按约定的比例和条件,承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贸易融资及保函项下全部或部分金融机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风险参与根据是否融资,可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根据参与比例,可分为全部参与和部分参与。风险参与可适用的基础交易包括福费廷、偿付融资、信用证保兑、转开保函等。

  通道业务是什么业务?

  通道业务的优势五花八门,银行选择通道业务而非传统信贷业务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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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避信贷规模占用。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经营机构信贷规模非常紧张,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向大金额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利用上述银证信或者本文的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向客户融资。

  2、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某些纯内资客户无任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背景,没有国家批复的外债额度,无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资。此种情况可以借助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3、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银行的理财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资业务的资金又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这里面就是因为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受让券商两融受益权、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单一结构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

  风参业务什么意思3

  风参协议“参”的到底是什么

  近两年,随着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子行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海外贷款交易量也显著提升。

  与资产证券化类似,贷款交易一方面可以为出售信贷资产的银行带来诸多益处,比如:满足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优化信贷结构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购买信贷资产的银行在“资产荒”的情况下丰富信贷组合、甚至降低开发客户的营销成本。

  鉴于常见的由外国法律管辖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与国内的贷款转让协议有很大不同,特通过本文对海外贷款转让的法律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并着重对风险/融资参贷协议(也就是常说的“风参协议”)的特点进行解释。希望会对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6大中资银行卢森堡分行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内容均基于卢森堡法、英国法和纽约法管辖的贷款协议和贷款转让文件。

  在法律形式上,常见的贷款转让分为三种:更替(novation)、让与(assignment)和参与(participation)。

  更替(Novation)

  更替是一种常见的贷款转让形式,多见于由英国法管辖的基于LMA模板的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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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大风厂(借款人)向京州商业银行(原贷款行)借了1个亿的资金。为了获得贷款,大风厂还把自己工厂的土地作为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抵押给了京州商业银行。随后,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决定出资从京州商业银行(原贷款行)那里买来大风厂的债权,成为大风厂的新的贷款银行。

  如果这笔信贷资产转让选择通过“更替”(novation)的法律形式进行,那么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将和大风厂(借款人)签订全新的贷款合同,大风厂和京州商业银行(原贷款行)的合同关系将完全终结。“更替”同时会影响担保权益,一般来讲,大风厂(借款人)还要和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签署新的土地抵押合同。显然,这种转让方式,需要得到大风厂、京州商业银行和吕州商业银行三者的同意(consent)。

  简单来说,通过“更替”,新银行买来旧银行的信贷资产,借款人和旧银行的合同关系完全终结。借款人和新银行必须签署新贷款合同,合同关系只存在于借款人和新银行之间。

  让与 (Assignment)

  “让与”(assignment)是另一种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同于“更替”(novation),“让与”并没有创造出新的贷款合同,而是基于原先的贷款合同,将借款人和新贷款人(assignee)联系在一起。

  还是大风厂的例子,如果这笔信贷资产转让是通过“让与”(assignment)的法律形式进行的,那只需京州商业银行(原贷款行)和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签订一份贷款让与协议(Assignment Agreement),贷款的转让就完成了。至于是否需要大风厂(借款人)的同意,那要看当初贷款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来讲,担保权益会跟着贷款一同转让给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

  假如,有一天,大风厂(借款人)的贷款违约,吕州商业银行(新贷款行)基于“让与” (assignment)关系,可以直接起诉大风厂,要求其还钱,而不需要经过京州商业银行(原贷款行)。这点上,“让与”与“参与”(participation)有很大不同,下文会详细解释。

  另外,严格上来讲,“让与”(assignment)只转让了权利(rights),并没有转让义务(obligations),尤其是在英国法下。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假如京州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里承诺大风厂,明年会再贷给大风厂1个亿,这个承诺不会随让与合同而转让,明年京州商业银行还是要贷给大风厂1个亿。

  当然,在纽约法和卢森堡法管辖的贷款让与协议里,义务(obligations)也是可以让与(assign)的。英国法的话,常见的解决办法是签一个让与和继承协议(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Agreement)。

  需要注意的是,在常见的贷款合同里,“让与”(assignment)都是需要经过借款人同意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有义务补足税款。在国际贷款中,新的贷款行可能来自另外一个国家,造成利息预提税增加,借款人因此会多付一大笔钱,这种转让当然应该由借款人同意。另外,作为贷款行,会接触到很多借款人的保密信息和财务数据,借款人如果不想和某家银行合作,自然应该有权拒绝贷款的“让与”。

  不过,这种借款人说“不”的权利也不是无限的。一般来讲,假如贷款是“让与”给另一家银团成员、或是贷款银行的关联行,“让与”都是被允许的。而且,一般的贷款合同里都会规定:在贷款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将失去对贷款“让与”的“同意权”。也就是说“还不上钱,就别嘚瑟了” 。当然,基于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的商业关系(谁更强势),关于违约的定义,可以很大“讨价还价”的空间 。

  参与(Participation)

  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融参”或者是“风参”。与“让与”(assignment)不同,“参与”(participation)并没有在借款人和新贷款行之间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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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大风厂的例子,如果这笔信贷资产转让是通过“参与”(participation)的方式进行的,那需要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和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签订一份融资参贷协议(Funded Participation Agreement)。通过这份协议,吕州商业银行出资,从京州商业银行那里“买”来大风厂未来支付利息的收益权。

  但吕州商业银行并不是大风厂签署的贷款合同上的一方,因此这个交易也不需要大风厂(借款人)的同意。同时,担保权益还是属于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的。

  在“参与”(participation)的这种法律形式下,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必须履行它对大风厂(借款人)的承诺。这个贷款承诺不随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参与”金额的增多而改变。

  因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大风厂(借款人)无权起诉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同样,假如大风厂(借款人)不还钱,那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也无法起诉大风厂(借款人),只能相劝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提起诉讼。

  概括来说,对于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子行来说,融资/风险参贷协议的3个法律特点需要格外关注:

  首先,参贷行和贷款行之间到底是什么合同关系?

  在英国法下,参贷行和贷款行是让与人(Grantor)和参与人(Participant)的关系,说直接点儿就是债务人(Debtor)和债权人(Creditor)的关系。也就是说,假如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不幸进入破产程序,那不好意思了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即使大风厂(借款人)还了钱,吕州商业银行也拿不到,只能跟着京州商业银行的其他债权人一起等着法院判决才能拿钱,能拿多少也不知道。

  在纽约法下,参贷行和贷款行是卖家(Seller)和买家(Buyer)的关系。也就是说,假如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不幸进入破产程序,那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可以强调这个参贷协议实质上是“真实销售”(True Sale)。因为如果是“真实销售”的话,当大风厂正常还款,这笔还款会得到保护,不会被京州商业银行的其他债权人索偿的。

  在08年金融危机后,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判定,在雷曼兄弟与其它银行的各种“参与”(participation)交易中,因为参贷协议被认定是“真实销售”,所以不属于雷曼的资产。See In re Lehman Commercial Paper Inc., 08-13900 (Bankr. S.D.N.Y. Oct. 6, 2008) (JMP).

  在卢森堡法下,同纽约法类似,参贷行和贷款行可以被认定是卖家(Seller)和买家(Buyer)的关系。

  其次,参贷行和借款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privity)的法律关系。不管大风厂(借款人)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吕州商业银行(参贷行)都要hold住,先找京州商业银行(贷款行)。至于什么抵押质押之类的担保权益,就不要想了。

  最后,贷款行的谨慎义务(Duty of Care)。一般来讲,参贷协议中会要求贷款行继续负责对贷款的监视(monitor)。这种谨慎义务包括:继续对任何贷款合同的修订发表意见;继续对借款人做贷后管理,确定其是否合规履行贷款合同;如果借款人违约,要确定解决办法。

  相信通过充分了解贷款交易中涉及的转让文件,可以更好的保障参与银行的权益,从而促进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贷款交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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