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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流程

时间:2022-03-28 14:44:11 法律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的流程

  劳动仲裁的流程,随着国家的普法节目做的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也越来越了解,特别是在职场中,如果出现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情况,我们员工就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赔偿金,那么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呢?

  劳动仲裁的流程1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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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

  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

  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劳动仲裁的流程2

  1、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

  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1)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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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和解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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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劳动仲裁的流程3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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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

  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2、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

  1、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3、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五)、救济途径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办案流程的内容,分别是受理、组庭、开庭审理、裁决以及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仲裁和诉讼都是人民维权的途径,基本先申请仲裁,然后再诉讼。

  诉讼和仲裁有一定的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二者机构不同,以致受理范围也不同。

  还有,它们的收费也不一样,所以大家要认真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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