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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

时间:2022-07-28 16:06:09 法律 我要投稿

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

  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纠纷是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是需要尽快解决的。以下详细介绍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

  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1

  (一)双方协商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的原因。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调解处理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

  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机构仲裁解决经济纠纷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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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2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用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重点解说: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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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通常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3

  一、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 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向 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或仲裁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请釆用书面形式提出,填写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印发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方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主管单位、被申请方名称、地址及 其主管单位;申请调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证据。随申请书要附原经济合同或副本及有关来往的文书、单据。

  3.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有一份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责任。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双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合同管理机关盖章。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 一旦调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都要 参加。仲裁前,仲裁机构会把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时,即作为撤销申请。被申请方两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时,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前,由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并可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应接受仲裁机构征询双方的意见,并再次进行调解,还达不成协议的则裁决。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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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审理经济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定金罚则、违约金等方面。

  定金罚则: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

  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三、经济合同违约赔偿过高怎么办

  1、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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