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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

时间:2022-06-10 11:07:02 法律 我要投稿

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

  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使得判决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那么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1

  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争议焦点关系到裁判文书说理的着力点,一篇文章争议焦点归纳的到位,裁判文书说理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反之,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或者不到位,裁判文书就有可能说理偏颇、无的放矢。

  一、有与无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因此,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写作的必然性要求。

  总体上,在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案件的复杂、难易是相关的,案情复杂的、法律适用较为疑难的,为了深入分析应当列出争议焦点,反之,可以不列。具体上说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属于法律事实确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行为或生效要件的争议可提;而对于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争议不提,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不提,证据证明力足够充分的事项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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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与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题目一样,争议焦点也存在大小的问题,如果问题归纳过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请求”列为争议焦点,就失去了争议焦点的意义;而如果问题太小,事无巨细,就会使整篇裁判文书杂乱无章。因此,在归纳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时,要仔细斟酌,做到归纳争议焦点大小适度,恰到好处;通过明确争点,逐点攻破,法理自明。

  确定争议焦点大与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结合被告的抗辩意见认真结合诉讼请求,将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邝某某诉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剥夺被告的继承权;(2)由两原告继承邝某某丙相应的遗产。”根据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将原、被告争议焦点列为四点: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

  3、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从而应被剥夺继承权。此四项争议焦点均与原告诉讼请求息息相关,每一项都可决定是否应剥夺继承权,增强了本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

  三、主与次

  关于争议焦点的主与次问题很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尽管同属于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会有所侧重、主次之分。有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有的争议焦点只关系到支持诉请多与少的问题;有的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比较大,而有的争议焦点则是大问题的一个小方面;

  有的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性问题,需要浓墨重笔,而有的比较浅显简单,可以一带而过。因此,争议焦点在排列的先后上,说理的繁简上也会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二是如何定罪处罚。其中,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及如何定罪处罚应属于争议焦点的两项大问题,而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则是捅刺行为的性质中的三个小问题。裁判文书通过区分问题的大小与包含关系,使裁判说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

  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2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试做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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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争议焦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证据和事实争议与法律适用争议。证据和事实的争议可以由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予以确认;法律适用争议则需由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之后予以确认。当然,此图是对争议焦点简单粗暴的类型化处理,可能有不尽全面和合理之处,仅供参考。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二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3

  一、当前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而是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准确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争议焦点”点“大”了。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属下的a,却点了A。例如: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实际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果遗嘱无效,争议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该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遗嘱的效力,法庭调查也应当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问题均没有必要查。

  而本案将“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确定为争议焦点,这个“焦点” 涵盖面就大了,要查的内容自然也就广了。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还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症结,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所以,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点“大”了,没有直接点在真正的焦点上。

  2、将判决结果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例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实现的目的,将其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不对?

  我认为不能说不对,但起码不确切。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货物的质量,一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因此,原告卖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把握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开办的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是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是某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三是原告无故旷工,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是某企业是不是独立法人;三是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笼统地归纳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解开来,没有很好地把握多大争议焦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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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明确什么是“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个案例中,为什么把“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呢?

  原因很简单,解决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房屋归属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要解决房屋归属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中是个非解决不行的问题,解决不了它,其他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就是纠纷的“症结”,就是争议焦点。

  2、如何找准“争议焦点”。

  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

  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半辈子案件也不见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仍以前面的遗嘱继承案为例: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

  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 “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倒推法”思维方式,乍用可能不习惯,用常了就行了。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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