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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再次入职能不能要

时间:2022-04-13 11:13:43 职场 我要投稿

离职员工再次入职能不能要

  离职员工再次入职能不能要,回归的离职员工真真都是宝,不仅仅是节省了人才招聘的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是岗位以及工作匹配;下面分享离职员工再次入职能不能要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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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上次离职原因

  这可是最重要的一个地方!

  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HR都需要综合权衡考虑。主动离职具体是什么原因,员工进行二次入职后,这个问题解决了吗?

  如果说被动离职那HR就更需要注意啦!

  有时由于部门的人员流动,HR的人员流动,或者HR资料不全,这些材料通常都很难追溯到。

  所以,一份完整的花名册,真的很关键。记录员工离职情况——时间、原因、去向、对公司现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同时还可以添加一项:是否建议重复录用。

  这些信息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对离职员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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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根据时间判断离职原因

  有些主动离职的员工可以根据其在职时间,来简单判断其离职原因。

  员工进公司:

  2周离职,与HR的入职沟通有关;

  3个月内离职,与工作本身有关;

  6个月内离职,与直接上级有关;

  2年左右离职,与企业文化有关;

  3~5年离职,与晋升空间受限有关;

  5年以上离职,与厌倦和进步速度不平衡有关。

  根据这个时间,HR可以简单判断下,这名员工是否有再度入职的可能性。

  流程审批

  一般来说,离职员工二次入职不会需要重新面试,但是发放offer环节一定要走全流程,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

  告知用人部门风险

  对于离职再入职员工,对于部门最大的直接的影响就是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和员工约定过试用期,不管员工离职再次入职还是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企业均不可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双方之间已经实现了相互之间的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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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入职不仅不丢人,而且你的收入还会这么变化!

  很多人觉得好马不吃回头草,但其实能够离开原来公司再回来,回得来没什么不好的。

  我有两个同事都这样做过:一个是因为孩子太小没人管,不得不辞职回家带娃,等孩子上了幼儿园,又回来上班,但是换了一个部门做不同的事。

  一个是在销售部门,因为竞争激烈升职无望被同行挖去升了一级,三年后又被公司挖了回来,再升一级,可以说三年升了两级,从主管升职为全国总监,让大家都看到了出口再内销的好处。

  甚至有的公司,你一直在这个公司工资死都涨不上去,但是当你选择跳槽,过了一年半年再回来,没准工资就上来了。我有一个朋友从公司跳槽后再回来,短短八个月,老东家给开的工资比走之前涨了50%。而假如我那个朋友一直不走,这个涨幅别说半年,就是两年也达不到这么高。

  而公司之所以会愿意接受老员工,甚至给老员工更高的工资,说明你有可用之处;你能够再次回来,说明你发现原来的公司有让你珍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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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招人永远只有一半的机率选对人,而选一个用过的人,无论是从过去的业绩还是你的条件来说,支持公司判断的条件要充分得多。而从个人选择公司的机会出发,再是熟人介绍的公司都比不过你曾经呆过的公司,你不但了解业务,更了解这个公司的同事、明规则、潜规则,因此不管从公司选择人才的成本和人才选择公司的成功概率来说,这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回流有时候会碰到个别同事的嘲讽和挖苦,那又怎么样呢?人在公司的立身之本,不在于同事的评价,只要你的老板认同你的能力,只要公司给的薪水符合你的劳动付出,这份工作就值得做下去。而且,你永远要相信,公司的流言八卦不会一直针对一件事一个人,自信的人自有处理流言和是非的信心。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两位同事,做了妈妈的同事虽然换了部门,但当年的旧同事都散布在各个部门,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旧日的情份让她在新岗位做对接和沟通如鱼得水;升了职的同事,有三年在外打拼的新角度和新方法,在业务拓展中快速用业绩和改变证明了能力。

  不管我们有无机会再回到当初离职的公司,在做离职和交接的过程中,做到职业、专业,都是必须的,谁知道过两年的工作会碰到什么样的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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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一单位离职后再入职是否可以?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入职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就可以。当然,如果原来在该单位工作时的表现不好,或者辞工时关系没处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单位拒绝。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也不会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因为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鼓励充分就业。具体法条规定如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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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1、辞职时间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辞而别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您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依据劳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的离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您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5、如何确保签收

  直接通过快递邮寄上述文件,并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单位不同意辞职,如何解决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可离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2)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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