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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

时间:2022-01-27 19:29:21 女人悠闲 我要投稿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 最近,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1

  12月27日,公安部发布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驾驶人管理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据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次新发布的内容对卡友们有什么影响呢?跟着一起来看看!

  周期记满12分不降级

  推行学法减分措施,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优化调整记分分值,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不记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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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丨摘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此外,记分周期满12分,可以通过学习和考试实现不降级。

  驾照分是卡友的命根子,此次记分政策的改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卡友压力。

  中重卡禁驾情形增多四项

  从新规来看,对于中重卡货车驾驶人的监管将更加严格,申请条件要求提升,中重卡禁驾的情形也从三种增加到七种。

  还新增了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三种情形,将被禁止增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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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丨摘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替人消分,一次性记12分

  此前替人消分可能面临暂扣驾照、被罚款的情况,但根据新的法规来看,替人消分会被一次性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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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丨摘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卡友,替人消分这种做法终归是违法的,安全规范驾驶少记分,才是保级的最好办法。

  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新规从登记审查入手,严格核查运输资质;发现危险品运输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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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丨摘自《机动车登记规定》

  危险品运输车辆本就是“危上加危”,切勿把生命当玩笑。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降至9分

  1、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12分降至9分)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12分降至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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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1摘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由12分降至9分)

  4、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由12分降至9分)

  6分交通违法行为 有所调整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分数调整)

  2、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新增)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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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违法行为 部分上调和下降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由6分降至3分)

  2、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由6分降至3分)。

  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调整至3分)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调整至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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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降至1分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3分降至1分)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至1分)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3分降至1分)

  从此次违法记分调整来看,记分政策更加人性化:记分周期满12分,可以通过学习和考试实现不降级,以及部分记分处罚下调,这些都是对卡友的利好消息。

  但是不管规定如何变化,只要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就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2

  最近,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记分制度后,交通违法记分的具体规则一直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形式呈现,此次作为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整体优化,调整了记分项目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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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多数调整内容为减少记分或部分情形减少记分,少数增加记分,并增加、移除了部分条款。和小客车驾驶员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变动如下:

  【减少记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则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2分,改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1分”。新规移除了“二轮”限制,三轮、四轮摩托车也要戴头盔。

  【部分情形减少记分】

  肇事逃逸:

  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9分。

  机动车号牌:

  旧: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未按规定验车: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其他机动车,记1分。

  【增加记分】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不礼让行人从2分升为3分”的说法是误传,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第123号令起,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已经按3分记了,本次新规与之前保持一致。)

  【新增条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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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规还移除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多条条款;对城市快速路的各项规定,新规全面向高速公路看齐;对于超速、超载等情况,新规对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和其他机动车做了分别规定,对其他车辆的记分规则有所放宽。

  驾驶除以上车型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6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3分。

  驾驶除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记12分;7座以下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记6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3分。

  同时,新规还增加了减免记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学法减分、轻微违法予以警告免予记分等措施。

  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宽严相济,对较轻的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放松,同时对逆行穿插、驾车接打电话、违法停车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加强了管理,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促进了记分管理和教育引导的有效配合。结合新增的“卖分”记12分的条款,能够有效制止买分卖分等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3

  4月1日后将会执行新的交通法规,新交规的变化对车主来说属于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赶紧把这个好消息分享给自己的朋友吧。

  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东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扣分规则发生重大变化,虽然新交规与车主息息相关,但肯定有很多车主嫌麻烦,不会去一条条的翻看新交规。

  新交规的变化有很多,但对普通车主来说影响最大的主要有5点。

  1、放宽了超速惩罚,高速上超速20%以下不再扣分

  新交规放宽了超速惩罚,具体变化参照下图,对私家车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超速20%以下不再扣分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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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了超速惩罚后,高速上限速120km/h的路段就能跑到140以上了,这对于那些开着好车却被限速压着跑不起来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不过这也不一定是个好消息,不知道你们在高速上都开到多少,我感觉自己开车越久越胆小,刚拿到驾照时压着限速跑,限100就跑120,限120就跑130。

  等开了几年车,在路上见多了交通事故后,现在上高速多数时候都将车速控制在100到110左右,除非超大车,很少有上130km/h的时候。

  元旦假期,想体验体验被夸上天的电动车,就与堂弟换了换,开着他的比亚迪汉回的老家。出发前,堂弟再三叮嘱我,上高速后尽量不要超过100km/h,因为电动车车速上了100之后,能耗会大幅度增加。所以这个变化对电动车主来说应该是没什么用处的。

  虽然超速20%以下不会被扣分,但在这里还是建议大家按照高速上的限速行驶,毕竟超那20%也节省不了多少时间,反而随着车速的提高,出现意外时危险系数会大幅度增加。

  2、学法减分

  4月1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学法减分措施,通过参加交通道路法律法规等学习并考试合格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可以加6分。

  开车这个事情真的是因人而异,有些人开车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要不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也绝不违停,别说一年了,几年下来一分没扣都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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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还有一些人,说他们违法也不对,只能说这些人没有安分守己,在平时开车时总会卡着法律法规的底线。

  比如高速限速100,他们会卡着110km/h的速度跑,经过红绿灯时,闯黄灯也是常事,为了方便会随时在路边停车。

  但老话说的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今天扣2分,明天扣3分,往往会在差2个月的时候,驾驶证上的分数就已经被扣的七七八八,到了后面就只能找别人帮忙,或者减少用车次数,拖到下一个记分周期。

  另外,也有一些人纯粹是由于意外导致分数被扣光,比如误闯红灯,没看见违停标志等等。

  学法减分的交规出来后,无疑是增大了车主的容错率,再也不用担心分数被扣光影响到日常出行。

  当然,多了这6分不是让我们去违法违规的,严守交通规则是每一位车主最基本的素养,不只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3、买卖分将消失

  新规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扣12分。

  这项规定实施后,车管所门口发小片片,帮助消分的人就需要寻找新的工作了,目前还不清楚亲友是否能够代扣。

  这点对普通车主影响不大,一年被扣满12分的人总归是少数,何况又出了学法减分的新规,12+6=18,只要谨慎驾驶,这些分数一年足够了。

  影响最大的应该是营运车辆,每个城市里总有那么一些很坑的路段,行车环境差,影响司机的判断,一不小心就会被扣分罚款。

  我有一位开出租车的邻居,去年年底找我帮忙处理扣分,等我拿着驾驶证到了车管所,看到工作人员打印出来的那四五页的扣分记录后,彻底凌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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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个月的时间,这位跑出租的邻居一共被扣了46分,没有闯红灯记录,绝大多数是超速和违停,还有三四个压线,光说罚款都赶上他一个月的营收了。

  4、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携带驾驶证等将不再扣分

  新规规定,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都将不再扣分。

  这点真的非常好,副驾驶那侧的玻璃终于干净了,前些年懒,年检和保险标志贴上之后就没再往下刮,然后一年又一年,从上往下,整整贴了4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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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驾驶证给车主解决了一项顾虑,毕竟开车总有忘记带驾驶证的时候,我元旦回老家,因为与堂弟换车,没把驾驶证从原车的扶手箱里拿出来,导致我在过收费站时非常焦虑,总是担心交警查我的驾驶证。直到开到小区里,悬着的心才落下来。

  5、其他调整

  新交规的扣分规则取消了一个2分,增加了一个9分,具体变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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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驾车型不符从原来的12分变成了9分,也就说,再也不会出现骑着摩托车被查,因为没有E证而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了。

  肇事逃逸(情节较轻)从12分变成6分,也许很多人会说,肇事逃逸不扣12分就很离谱,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种情况。

  这里说的情节较轻的肇事逃逸,说白了就是为一些新手、小刮蹭准备的,新手司机缺少驾驶经验,没有形成车感,有时刮蹭到别人的车子也不知道,这时若是被刮蹭车子的主人报警,就会按照肇事逃逸来处理,在对方纠缠的情况下,新手往往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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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挡车牌从12分变成9分也显得非常人性化,记得上周青岛下大雪,我在出车库时发现入口排起了长队,栏杆前的汽车后退、前进的倒腾了10几分钟,入口的栏杆就是一动不动。

  等我走近后低头一看,这台车子的号牌那一片空白,好家伙,被积雪糊的严严实实,别说车牌号了,连点蓝色都看不到。

  就是不知道这辆车在路上有没有被监控拍到,若是因此被扣12分,那可真是太冤了。

  总的来说,新交规显得更加人性化了,一些原来扣12分的规定变成了扣9分,给司机留下了改正的余地,再有对一些无意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减轻了处罚,对司机们更加的友好。

  新的交规将在2022年4月1日执行,就是不知道4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会怎样扣分,若是不着急的话,建议等到4月1日后再去处理,万一按照新规执行呢?

  2022交通违法记分新规细则

  公安部发布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以下为新规全文,供普法学习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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