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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

时间:2022-07-16 18:06:07 法律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民事诉讼的参与者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等,很多人或许不清楚它的费用等问题,下面来介绍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1

  一般来讲,在起诉状中原告都会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这都要等到案件审理了结后才能确定。

  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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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

  (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民事诉讼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2

  法院民事起诉费用由谁承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1、二审改判,诉讼费负担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法院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承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再审的诉讼费负担

  (1)依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由败诉方负担规定负担。

  (3)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案件诉讼费负担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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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7、督促程序诉讼费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公示催告诉讼费负担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申请执行诉讼费负担

  (1)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10、申请保全诉讼费承担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诉讼费负担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法院依照谁败诉谁负担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2、海事案件诉讼费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13、特别程序诉讼费承担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4、产案件诉讼费承担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5、诉讼费增加的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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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还是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负担”一词就已明确了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即由申请人负担。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当事人举证而支出的费用,其与当事人支出的其他举证费用并无太大差别,理应由鉴定申请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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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观点认为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首先,《诉讼费交纳办法》将鉴定费规定在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中,说明鉴定费仍然属于诉讼费用。其中第六条仅仅是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并不包含“不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就不属于诉讼费用”的含义。

  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仅仅应该理解为是在举证阶段确定交纳鉴定费主体的原则,并非在裁判结果中最终确定鉴定费由谁承担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不影响法院最终决定鉴定费的分担;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理解为最终承担原则,不仅不符合法律逻辑,而且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最后,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的种类之一,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由败诉方承担或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样可以将案件费用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符合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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