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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时间:2022-07-06 09:57:35 法律 我要投稿

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情感会有着不同的看法,所以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体会到这些不同的情感,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影响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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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了婚姻纠纷的,首先找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也可找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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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婚姻家庭纠纷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农村富余劳力大部分在外务工,许多夫妻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环境不同,渐渐产生距离,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虚而感情出轨,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

  2、父母干涉过多引发冲突。这类原因引起的离婚纠纷多发生在“80后”新婚夫妻当中。这些年轻人离婚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双方父母从中“掺和”所致。

  有些父母初衷其实是好的,但是没有发挥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过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子女的感情问题,导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为“两个家族间的战争”,最后不得不以离婚收场。

  3、夫妻感情不和引发矛盾纠纷。婚前彼此沟通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这些差异一旦超出对方的可容忍程度,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异越大就容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夫妻感情恶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恶习引发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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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基于男女双方曾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特别是涉及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常常难倒了很多当事人。

  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往往会在一般管辖和不动产专属管辖之间选择。至于应该适用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离婚后对未处理的不动产提起诉讼,倾向性观点认为适用一般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一种财产性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李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后在履行时发生了纠纷。

  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分割条款,但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等。

  这类案件其实是与人身关系有牵连的,所以,这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可以适用一般管辖。

  但,如果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房产作出任何处理,离婚后一方对没有分割过的房产提出的诉讼管辖,在法律实务中还是有争议的。

  有两种观点,我都说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诉时,您可以选择有利于您的管辖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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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单纯对离婚案件中没有处理的房产进行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另外,从物权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动产权属争议作为诉讼标的而依法的纠纷,无论是离婚、继承,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动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实现物权变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后要求分割也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即同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这样做是因为,对房产的分割虽然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所有者之间原本是夫妻关系,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规范下,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绝对的'对半分割,还要更多地考虑妇女、儿童的权益,考虑夫妻对房产的贡献价值以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

  那么将不动产分割的案件放在原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法院处理,对于不动产案件审理的法官来说,更能清楚地了解分割该不动产的基础和前提,对不动产的处理将更便捷。

  赞同第二种观点,因婚姻关系的变更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适用一般管辖还是比较有实践意义的。

  因为大多数房产纠纷掺杂的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有人情世故,还有公序良俗,还有当事人双方曾经有过的婚姻关系。

  不仅如此,离婚后财产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等因素,不仅会存在不动产的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现金等动产的分割。

  如果不动产单独拿出来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再去处理其他财产的话,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给律师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带来更多的诉累。

  当然,这两种观点您都可以学习,以便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身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做出你的选择,然后给出合理说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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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找哪里调解

  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是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比如找当地居委会调解,办理离婚证时民政局会进行调解;后者为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解,离婚调解是中国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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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解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婚起诉前调解有何用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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