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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时间:2022-06-21 09:45:53 法律 我要投稿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如今的经济形势下,就业压力在与日俱增,各个行业对于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也在提高,但是有很多人在工作中不知道违反一些制度和规定可能会有什么影响,下面一起来了解一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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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债务免除的条件是什么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后果很严重

  财产报告制度是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为被执行人本人对其财产是最为了解的,由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最为准确、全面。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对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未引起重视,不认真阅读文书内容、不重视法律后果,不按照指定的时间按时申报,亦不作出任何正当说明,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在接受处罚前还不知自己已经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对此,应该高度重视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按时、如实地申报财产。按时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无论其在主观上是否认为名下无财产均应当如实逐条申报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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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财产报告后果很严重!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强制执行阶段接收到财产申报令之日起三日内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均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且法院可以据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是推动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保障。被执行人不主动说明财产情况的行为,将会给法院强制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最终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是严肃的,对于违反财产报告的行为也将会受到相应惩戒。因此在强制执行中,应配合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3

  一、财产报告制度的启动条件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负有责任地报告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之前自行启动的,无须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这是法律课以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

  有人质疑,由法院自行启动财产报告制度有违法院保持中立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行为。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是执行实施权运行的过程,必须遵行效率、廉价、适当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保护债权人利益,迅速实现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功能。因此,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就必须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不违背法院保持中立原则。

  二、财产报告的时间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有两个时点,第一个时间点是“当前”,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要报告当时所拥有的、全部的财产。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一个财产报告令,指定被执行人于某日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

  。因此,“当前”财产就是截止被执行人报告日时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第二个时间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是指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要报告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如购买、建造、受赠、接受支付、消费、转让、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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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报告的数额上限

  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多少财产,一直是执行财产报告制度的难点。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数额是否存在上限,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提出,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只要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当即可,不需要申报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报告所有的、全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为,执行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依据执行效率优先的原则,选择比较容易变现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果,被执行人将不容易变现的财产向执行法院报告,执行法院就此进行查封、评估,之后进行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必将违背执行效率优先原则。

  四、财产报告制度的操作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首先,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命令。指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报告财产。这是必经程序。

  其次,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对财产报告的真实性作出保证。这样做既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便于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虚假报告时对其进行制裁。如韩国规定了债务人宣誓保证制度,债务人必须宣誓保证所提供的财产目录的真实性,否则将处以20日以下的拘留。又如德国建立了代宣誓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对其真实性作出保证。

  最后,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的报告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执行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或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场质证。执行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核查被执行人的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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