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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时间:2022-06-21 09:35:12 法律 我要投稿

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都是一些非常不好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做出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以下分享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1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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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2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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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3

  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有什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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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形式

  《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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