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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时间:2022-06-13 09:36:39 法律 我要投稿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法律是为了维护秩序而存在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这些来维护秩序的话会变得乌烟瘴气,以下是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1

  可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六个月以内的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

  1、对刑释人员要积极安排就业,解决生活出路。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给予6个月以内的过度性生活救助金(比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地司法机关协调民政局发给。

  2、《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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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原居住地后,只要没有重新犯罪的证据,就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地居民享受的补贴也不例外。

  当然也不可能再额外去享受什么当地居民没有的补贴。说得客观现实一点,就是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平等的普通公民,不应该被岐视和当另类对待。

  根据江西省司法厅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答复如下:

  1、刑满释放后,申请人即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所申请生活费补贴,按照规定,前6个月可以每月申请生活费补贴,超过6个月后不再发放生活费补贴,申请人需每月到申领部门报告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和学习等,具体申办程序可咨询当地司法所;

  2、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所在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刑满释放人员如果生活困难,可以到民政局领取救助金。但是领取的时间不会很长,因为刑满释放的人员暂时还有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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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最新管理规定

  1、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三)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四)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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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刑人员假释的条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的条件:对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不得假释。

  刑满释放人员给6个月救济金3

  刑满释放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进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工作坚持“各负其责、超前落实、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三个月,应进一步强化道德、法律、形势以及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从实际出发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并告知本办法等九条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一个月,应填写并分别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刻苦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下列材料:

  1、向市、县公安局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判决书》原件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原件。(向市公安局寄送材料只适用于13个省辖市市一级公安局,市内区级公安局不再寄送材料);

  2、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以及其它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材料。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减刑、减期而提前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其离开监所后7日内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罪犯出监鉴定表》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

  第五条 对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地的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15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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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罪犯出监通知书》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通知书》的回执寄回有关监狱、劳教所;

  2、通知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期工作。

  3、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带回。

  第七条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及时发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发给适应的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领的刑释解教人员,可由监狱、劳教所派人送回。

  第八条 被依法裁定假释或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动教养人员,其刑满或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手续。负责监外,所外执行监管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期满15日之前向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7日内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当地公安机关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及时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帮教工作。对未到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所每年12月15日前向有关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当地次年回归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案由、刑期(教期)等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尖定期赴有关监狱、劳教所开展对本地籍罪犯、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介绍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就业政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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