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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

时间:2022-06-08 15:05:10 法律 我要投稿

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

  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妇女和小孩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了,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社会新闻上看到关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们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护自己,下面是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

  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1

  一是保护婚姻平等。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及第1055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弃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为主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

  二是保障妇女孕期权益。从生理角度来看,女方客观上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在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相较于男性就处于弱势。因此,我国《民法典》就妇女孕期相应家庭权益保障作出一些规定。如《民法典》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孕期妇女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去面对或解决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充足的沟通时间,以实现小家维稳、社会和谐。

  三是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妇女相比男性普遍会将更多精力放在照顾家庭和孩子上。根据这一特点,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制定了尽可能保证家庭妇女权益的规定,如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家庭妇女有权利依据自身对于家庭的更多贡献要求男性给予补偿,在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存续之时保证作为家庭妇女一方可多得相应一部分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周转需要。

  批判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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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以殴打、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受害家庭成员从身体到心理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调查研究显示,近3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家庭中的丈夫。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表明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批判态度,应该认识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易酿成大错。但是,由于家暴行为存在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家暴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和及时阻止。

  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踏出了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一步,该部法律中已为妇女释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几种方式:

  一是寻求有关单位的帮助。根据我国《反家暴法》第13条、第22条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妇女和其他相关主体都可以与村/居委会、妇联、工会、残联等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相关单位在接到求助时能够较为便捷地提供帮助,也能以单位介入的方式更为有效地阻止家暴实施者的家暴行为。

  《反家暴法》也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安全的暂时休息场所及生活必需品等。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署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这种救助家暴受害妇女的方式,能够使其远离施暴者,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权益,让相关单位成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实后盾,尽可能迅速、有效地脱离家庭暴力的“魔爪”。

  二是寻求司法保护。我国《反家暴法》条文明确说明,家暴受害妇女及相关主体有权利在受家暴时向公安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较为轻微的暴力应以调节为主,并对施暴者提出批评、教育;

  对于较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予以侦查、立案、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则应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给予受家暴妇女司法救助途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的关怀,促使妇女更勇敢、更及时、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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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反家暴法》编纂过程中专设了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制度,根据其规定,受家暴妇女在满足“申请者是受害者本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有证据表明曾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威胁”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依附于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制度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协助执行。这种制度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一道屏障,将施暴人与受害人隔开,从根本上能够有效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成为受害妇女拥有依法维护自身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倡导男女平等,反对妇女歧视

  实现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但同时也是人权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在我国社会中,许多妇女歧视情境存在于就业过程之中,例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在岗位竞争时男性具有天然优势及职场性 骚扰等

  不可否认,生理上的特点决定了女性相较于男性不适合某些工作,但这不应该成为整个行业拒绝或歧视女性的借口。这种妇女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基本原则。

  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2

  一、《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1、民法典中,对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中比较多的,包括以下的规定:

  (1)、女性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女性合法的财产权益;

  (2)、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劳务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5)、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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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③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④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

  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⑨其他劳动权利。

  女性在法律中特殊保护3

  一、性骚 扰的禁止权

  以下是性 骚扰行为和承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 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 扰 。

  二、婚姻的撤销权

  以下是无效、胁迫的两种婚姻撤销权。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冷静权

  以下是行政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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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感情破裂离婚权

  以下是离婚法定条件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夫妻共同的财产权

  1、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割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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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幼儿的抚养权

  以下规定把不满两周岁孩子归为母亲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无过错的索赔权

  以下把无过错方列为有损害索赔权。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

  以下分别明确夫妻的共同债务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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