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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

时间:2022-06-07 17:10:35 法律 我要投稿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但如今很多的人婚姻中出现不顺就会选择离婚,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以下分享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1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权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同等的。法律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有权继承遗产。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区别】: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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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受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一样的;

  婚生子女,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话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应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负责,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无过错的,不能把父母的错误转加在他们身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受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的权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决不是鼓励人们乱】搞男女关系。对于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生有非婚生子女的人,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情节恶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子女而言的,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虽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两个概念,但立法未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任何界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2

  一、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先后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继承权没有先后之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子女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权上享有同样的权利,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3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案例简介】:

  李某,女,袁某,男,两人于1969年登记结婚。当时袁某一直在该市粮食局上班,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次年,由于袁某所在单位粮食局的副局长工作变动而被调走,副局长这个职位,论资格和条件,袁某便理所当然的被上升为该粮食局副局长。

  但是好境不长,在1975年,袁某因资本家出生,又有被怀疑与现行一起贪污案有关,故被上级涉令离职审查,后被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在此期间,李某曾经多次提出与袁某离婚,可是均未成功。1979年,袁某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陈*丽生下一女,取名陈*娟,后陈*丽在劳动中不幸被折断双腿,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袁某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平、王-芳。袁*平、王-芳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李某前往郊区农村探望陈*丽和陈*娟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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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后,因粮食局工作需要,当时的那起贪污案也已经被核实清楚,证实与袁某无关,于是,袁某又重新回到粮食局的工作岗位,他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后,工作认真负责,成果显著,最后很快便被荣升为该市粮食局的正局长,成为了该粮食局的一把手。

  1995年9月,袁某积劳成疾死亡,袁某死后,经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袁某留有个人遗产32000余元。袁某在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由其父母继承。袁某的妻子李某得知后,以袁某非法剥夺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为由,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袁某的遗产,要求袁某的父母袁*平和王-芳交还袁某的遗产归自己所有。

  诉讼中,袁*平、王-芳夫妇通知陈*丽,陈*丽代理陈*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袁某与其合法妻子属夫妻关系,但是两人婚后无子,袁某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陈*丽有一非婚生子女陈*娟,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本案中也是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且作为袁某的妻子李某也应当享有继承权,故法院将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妻子李某继承2000元。

  其父母袁*平和王-芳各继承5000元,其非婚生子女陈*娟继承2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妻子李某否定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陈*娟系袁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子女,袁某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在本案中非婚生子女陈*娟属于其法定继承范围,就应当享有其父袁某的遗产继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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