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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时间:2022-05-27 17:24:12 法律 我要投稿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一个案子要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后,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以下分享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1

  裁判文书如何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工作流水线上的最终产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正确地归纳争议焦点以及透彻地说理分析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因此,归纳争议焦点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关键,是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充分透彻,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应注意好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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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

  1、法律规范是什么;

  2、法律事实是什么

  3、法律后果是什么。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2

  一、当前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而是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准确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争议焦点”点“大”了。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属下的a,却点了A。例如: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实际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果遗嘱无效,争议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该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遗嘱的效力,法庭调查也应当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问题均没有必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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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本案将“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确定为争议焦点,这个“焦点” 涵盖面就大了,要查的内容自然也就广了。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还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症结,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所以,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点“大”了,没有直接点在真正的焦点上。

  2、将判决结果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例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实现的'目的,将其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不对?

  我认为不能说不对,但起码不确切。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货物的质量,一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因此,原告卖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把握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开办的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是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是某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三是原告无故旷工,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某企业是不是独立法人;

  三是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笼统地归纳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解开来,没有很好地把握多大争议焦点的结果。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明确什么是“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个案例中,为什么把“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呢?

  原因很简单,解决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房屋归属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要解决房屋归属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中是个非解决不行的问题,解决不了它,其他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就是纠纷的“症结”,就是争议焦点。

  2、如何找准“争议焦点”。

  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

  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半辈子案件也不见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仍以前面的遗嘱继承案为例: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

  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 “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倒推法”思维方式,乍用可能不习惯,用常了就行了。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

  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判决书中的争议焦点3

  从内容上讲,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应包含五大要素:

  第一、概括争议焦点;第二、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论证;第三、阐述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第四、明确双方的是非过错及责任;第五、对双方请求或主张是否合理作出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中,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写法表述为“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通过对判决书的评查,发现说理部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或者有理说不出,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

  有的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缺少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说得不透,缺乏说服力;理说得过多,显得罗嗦。如何说理,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准确精炼。简而言之就是语言朴实,直截了当,不加粉饰,明确无误。它包含三层含义:用词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摸棱两可;用词恰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内容要与事实相符;

  用词简练,文约义丰,言简意赅,以最少的文字反映最丰富的内容。对法官来说制作一份判决书并不难,但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的感悟通过判决书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是做不到的。

  (二)说理透彻,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理是理由的灵魂。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三)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公开表明法官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心证的公开,体现判决理由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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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逻辑缜密,增强说理的严谨性。 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事实。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律规则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判决结果就是结论。

  法官只有将逻辑推理的过程表现在判决书中,才能增强判决书的感染力。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制作就像写文章一样,有一定的理,没有一定的法。孟子说:“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这里的“规矩”就是知识、原则、道理等,“巧”则是知识的应用和创造。写作的基本原则是寓变化于整齐,整齐即指应遵循的准则,变化则全靠心灵的妙运。知道判决书的写法,不一定就能制作出好的判决书。

  这就是所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意思是对于高深事理的领悟和明了,全在于个人能运用锐敏的智慧,靠自己的摸索和体会。制作判决书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学会善于分析、研究、探索、总结,运用好应遵循的准则,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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