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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

时间:2022-05-24 16:04:47 法律 我要投稿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于婚姻出台了婚姻法,主要也是为了保护我们公民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正在办理离婚,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有些什么呢?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1

  我国对于离婚妇女有很多的相关规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无过错赔偿,家暴的保护等等。

  如果对方对您实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需要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男方是因为婚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在诉讼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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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2

  一、离婚怎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

  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二)咨询律师

  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采纳专业的指导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很少有离婚能如此简单,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也很难决定怎样才会对双方都公平。而律师则可以帮您们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三)防止对方隐匿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许多女性基于过去婚姻里对丈夫的信任,觉得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对此掉以轻心,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要非常谨慎小心观察,对方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常见情况有:

  1、他在转移股权!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他正在把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要保护自己这部分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另一场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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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他在隐匿和转移财产!你们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账号,他开始暗暗地转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开始做投资,他有可能动用家里的共同存款。

  你有权力询问投资钱款的来源。如果他没有协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资,这就是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如果他承认在用共同财产投资,你将享有一半的投资权益。

  (四)委托调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诉讼,又担心对方进行财产转移,可以委托侦探事务所或者调查公司。目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和商务调查公司已经是国家工商机关批准、合法执业经营的机构,通过他们,可以调查有关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五)冻结财产

  你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请你的'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权,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股票帐户。

  当所有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这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

  在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走上法庭的大多数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此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时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也使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焦点和难点。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利未得到很好地保护,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

  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来承担。

  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

  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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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

  在财产登记制度完备的国家,从纳税情况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收入状况。而在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国家不知道,这个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难以知道。

  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男方转移财产相当容易,且法院也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致使法官认定困难。

  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房地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由于这些财产在开始投资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有可能出资帮助。

  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各持一词,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真假难辨。

  (四)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持家能力、劳务付出。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作出补偿。

  农村妇女多以务农、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为主,男方多以在外务工、经商为主。尽管婚姻法规定妇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不切合实际地提出补偿要求,有的不提出补偿要求。

  而法官也因法律规定不具体而难以裁决,往往以在分割财产时予已照顾女方为由,劝说女当事人放弃这一主张,致使农村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离婚对家庭妇女的保护3

  一、离婚对女人有法律保护吗?

  离婚对女人是有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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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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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离婚问题上法律对女性也是有特殊的保护,但只限于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如果过了这个时期,那么男女双方的权利是属于平等的,但具体的也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来的离婚,那么就不会受此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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