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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

时间:2022-05-24 15:55:27 法律 我要投稿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不管是什么时候,女性一直都是弱势群体,这和女性的身体构造和力气等方面有关系,所以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关于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下面来看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内容吧。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1

  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民法典》特别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期我们从九个方面就《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重要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4条、第14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41条、第1055条等分别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时《民法典》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1082条、1087条关于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典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

  ※反对【性骚】扰,保障职场妇女人身权益

  妇女鉴于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主体。《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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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细化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条款,强化保护婚内妇女合法财产权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不再要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优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避免离婚妇女无辜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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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债共签”为原则,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创设居住权、解决弱势女性基本生活难题

  《民法典》第366条、368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居住权人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同时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她们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军。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然而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农嫁非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等权利却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剥夺或限制。

  《民法典》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女性的利益。

  ※当断则断,保障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五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具体情形。

  同时相比于原先《婚姻法》中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对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现有民法体系中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各项民事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2

  实践经验成为法律规范

  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适应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实践中,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制度在各地已普遍建立。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

  这一制度此次被吸收,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由于现行法律缺少妇女统计制度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常常遭遇缺乏统计数据支撑的困境,给决策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

  修订草案新增性别统计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与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有关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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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列举规定就业性别歧视

  职场性别歧视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此次修法一个重点,就是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一步完善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障。

  由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多。此次修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他们客观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草案的这些新增内容将对女性就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还需要从社会福利以及实施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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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宪法和民法典、刑法以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次修法坚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专门法的定位,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一些地方还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

  此外,“女德班”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屡禁不止。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的规定。

  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因未付医疗费、男方不在剖宫产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孕产妇本人同意,在孕产妇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

  解决【性骚】扰认定难问题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3

  01 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03 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杀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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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04 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05 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06 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7 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08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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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相关规定,在婚姻中遇见问题不要怕,请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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