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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辞退

时间:2022-04-06 10:49:50 法律 我要投稿

拒绝加班被辞退

  拒绝加班被辞退,因为社会的竞争压力非常的大,所以现在许多公司加班已经变成常态,加班,也是每一个在职场的人都会可能碰见的事情,我们有权利拒绝,那么加班拒绝加班被辞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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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例如火车乘务人员,根据工作特点肯定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所以只有特定的企业可以实行其它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这一休息方案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外,还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都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体现。

  强迫劳动者加班违法,但是实务中用人单位大多采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工资制度,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加班,并且在这种变相的加班,往往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也难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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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规定了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案,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方案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实务中容易形成僵局,所以有些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的加班也有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就是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只有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此外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等。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加班,还是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的加班,劳动者均有权对加班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视为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者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实务案例一:员工拒绝加班,单位以此为由将其辞退,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此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诉称,20XX年9月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质量经理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XX年1月签订,劳动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约定原告的岗位层级为6级。20XX年4月2日,被告以原告拒绝加班为理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

  因劳动仲裁未获全部支持,为此原告诉至贵院,现要求判令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录音及被告的《员工处罚通告》,可认定双方争议的起因为原告未能根据上级的指示安排员工加班,对此原告称其已作安排但员工不愿加班。

  法院认为,被告不得强迫工人加班,工人不愿加班,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管理不善,故被告对原告做出《员工处罚通告》无相应事实依据,且该份《员工处罚通告》未载明对原告罚款2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条款,故该次处罚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辞退原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告于20XX年9月7日入职,至20XX年4月2日被辞退,被告应支付原告4个月工资的双倍的赔偿金。原告提供了入职以来的工资明细,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工资卡的交易明细,可认定原告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830.6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赔偿金为46644.8元。原告另请求返还200元罚款,对此原告在审理中已明确该款未实际扣罚,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传动(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金人民币466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拒绝加班被辞退2

  拒绝加班被开除怎么办

  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时满足上述三种条件,如不符合三种条件,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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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仲裁其实低成本易操作的。

  很多人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见官是得不偿失的做法,害怕见官。但是毕竟法治越来越健全。就我自己的辅导的同学中,走仲裁的就有4位了。

  有的是公司不发工资,有的是公司裁员补偿、或者因为加班费不到位。她们的亲身经历说明,劳动仲裁,在网上申请提交,前后三个月,这几位同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补偿。

  仲裁并不难,但很多人是没有走这条路的意识,宁愿委屈着被公司坑。

  要走仲裁流程的话,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可以是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劳动者往往无法拿到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劳动者可以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一份该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这项调取材料的工作不需要费用。

  2、 劳动关系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支付记录、工牌或工装。

  其次,不用怕和公司撕破脸后求职与背调。

  当面试问到离职原因时,你不用心虚,坦然的说自己哪些权益被侵犯了,目前正在仲裁。然后再商量怎么背景调查。同时,可以把办理离职证明这一项写在仲裁诉求书里,一般公司会拖欠赔偿款,但不会在这一项上卡你的。

  说到这里,重点说一下,上一家公司特别不愉快,我们就真的只能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吗?

  其实真实的故事,必然是合乎逻辑的。就我辅导的经验看,求职中,关于和上一家公司的恩怨,以下理由是可以说的。

  第一、 公司一开始承诺的绩效和奖金,没有兑现。我入职的时候,看重工资待遇中的绩效和奖金,后来发生了什么,我做到了什么,但是公司却没有兑现承诺。我还是希望自己的付出能有回报,所以我在看更好的机会。

  第二、公司的加班和出差,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我过去一年在这家公司,平均下班时间是几点,每个月平均出差量是多少。我不是不能出差和加班,但是这个节奏不但不人性化,而且还会影响工作本身的质量和积累。我们员工都是在赶命一样的往前赶,没有人顾得上总结梳理和优化工作了。

  第三、 其实如果你在上一家,遭受了性、骚扰,也是可以说的。这类案例我也辅导过。

  总之,面对恶意,我们有很多办法,一步步地折腾出自己的生存空间。而这很多办法中,绝对不包括轻生这一条。

  总结起来,保护自己,首先相信法律和公共理想,其次不要因为曾经和雇主发生冲突就不断的自我审视“是不是我做错了什么”。总是离职也许确实是你的工作能力有问题,但是你可以被辞退(这是市场规律),却不可以被侵犯。

  拒绝加班被辞退3

  拒绝加班被公司辞退了怎么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所以,劳动者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情况下是有权拒绝加班的。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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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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