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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

时间:2022-03-09 10:32:28 法律 我要投稿

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

  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失业金是为了补贴职场员工就业问题,其原因大多都属于不可抗力,很多人都不了解失业金如何能领取,那么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

  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1

  根据《失业保险条列》相关规定,自愿辞职,不能享受失业金。

  法律依据: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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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人自愿离职能申请失业金吗2

  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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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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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违法用工情况,主动辞职没补偿金

  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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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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