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朵朵女性网>法律>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

时间:2022-07-27 11:02:47 法律 我要投稿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现如今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施工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在这种高压的状态下,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工程纠纷的发生,尤其是涉及到工程索赔的问题,接下来了解一下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1

  一、索赔和违约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它的客观因素或不定因素含量高;施工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且过错事实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image.png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构成施工索赔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客观性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事件,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此证据足以证明对承包人的工期或施工成本已造成影响。

  2、合理性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事件发生在时效内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料到而造成了实际损失。

  3、合法性事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2

  建设工程合同之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索赔款与违约金很多时候容易混淆,一定要分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因为根据建工司解二的规定,索赔款是有优先受偿权的,而利息和违约金明确规定没有优先受偿权,分清楚搞明白价款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索赔产生的,才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个人理解现将二者的区别分列如下,如看官觉得不适之处,欢迎指教。

  依据不同

  索赔,工程合同特有的,法律的索赔和工程的索赔是不一样的,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索赔情形出现而产生的;违约,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

  二、性质不同

  索赔是一种经营性的.补偿行为,除了损失还可以主张利润,所有的合同版本中都明确约定索赔的价款除了损失还包含利益;

  而违约是损失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合同行为。

image.png

  二、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后果不同

  如不可抗力导致索赔,承包人按索赔程序可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合同中有此类条款;而违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构成违约免责。

  四、请求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索赔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工期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或费用索赔;违约则是根据《合同法》及《民总》的规定承担,方式是依约定修复,补救,给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五、期限不同

  依据各类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一般是索赔事项发生28天内主张;而追究违约是民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建工司解二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又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没有很具体,个人认为索赔价款应归入建设工程价款中,因而基于索赔产生的索赔价款有可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3

  一、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l、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

  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而不以对问题管理的主观意见为依据或者以没有支持的请求为依据。工程索赔款一般由以下费用项目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保函费用、保险费用、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利润、机会利润损失等。

  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朝间内提出的。

  6、承包人的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image.png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

  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索赔属不属于违约责任】相关文章: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07-25

索赔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07-26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07-26

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07-27

工程索赔属于违约责任吗07-26

简述索赔和违约责任的区别07-25

海马属不属于鱼类05-16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07-26

索赔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