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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时间:2022-07-27 10:21:03 法律 我要投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违约金一般都是比较高的,签订合同时一般会有违约条款,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支付违约金,下面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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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

  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

  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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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是什么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并用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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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够共同主张?

  惩罚性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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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在衡量违约金数额时考虑哪些因素?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1、“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3、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民法典》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

  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规定惩罚性内容,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作为守约的一方,有权主张合同违约赔偿,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违约金两者可以一起主张。如果违约金比例过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综合各种情况,法院核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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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法院一般不支持两种同时适用,没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足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有效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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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定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存时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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