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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

时间:2022-04-22 10:30:46 职场 我要投稿

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

  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就业陷阱,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借工作机会和拥有信息的有利条件,以发布虚假、夸大或模糊的招聘信息为手段,以牟利或者其他意图为目的的招聘,那么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什么?

  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1

  常见的就业信息陷阱有:

  1、陷阱一:【网络】刷单兼职。

  近日,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添加一名假冒社区工作人员的骗子为好友。很快,王女士被其拉入群聊中对短视频点赞,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某APP开始刷单。后来她发现无法提现,至此意识到被骗,损失近20万元。

  一些不法分子以“动动手指就赚钱”“高回报”“收益快”等噱头发布兼职招聘广告,待受害人上钩后,再通过“入职考核”“业绩考核”等名义诱骗受害人刷单,进而实施诈骗。“刷单”“刷信誉”本身就是商业违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并非正当兼职。

  2、陷阱二:网络“高薪”招聘。

  一些中介机构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招聘信息,吸引人注意。很多招工信息写得天花乱坠,薪资水平、福利待遇非常好,让人看了就心动。当求职者在网上报名,去到线下公司后,才发现工资并不是发布信息所吹嘘的“高薪”。

  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应留意招聘地点、环境是否固定或正规;慎签用工合同,尽可能考察了解招聘单位的真实情况,不要因为急于工作而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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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陷阱三:“见面交费”招工诈骗。

  骗子诱骗求职者面试后,以交服装费、体检费等名义收钱或者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求职者交费后,骗子要么找借口不给其安排工作,要么就是人去楼空,杳无音讯。

  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报名费等行为,属非法行为。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坚持拒交,更不要将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随意交给招工者。

  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2

  第一类是招聘陷阱。

  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

  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

  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

  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

  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

  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

  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

  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

  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

  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

  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

  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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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

  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

  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

  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

  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

  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

  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

  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

  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

  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

  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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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

  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

  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

  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一。

  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

  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一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

  所以,女大学生就业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一定一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就业陷阱的类型包括3

  试用期被无端延长或辞退

  按合同约定,一般求职都会有3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有些单位利用这一条款,要么在这一期间少付工资,要么到期后蓄意辞退。

  还记得几年前,因为要回老家谋发展,我在年前毅然决然的裸辞了,虽然已经有了3年的工作经验,但在求职时,因为心切,遭遇了职场中第一次陷阱,即试用期被无端延长。

  不同于没有经验的毕业生而言,因为有工作经验,所以在面试时,被承诺试用期最长3个月,短则1个月。然而,3个月试用期过后,我迟迟未等来转正通知,却被告知试用期需要6个月,无形中损害了我权益。

  因为试用期内只有基本工资,没有绩效工资,而且也不给缴纳社保。如果一开始就说需要6个月的试用期,我压根就不会应聘该岗位。

  相比试用期被延长,还有一种求职陷阱更可怕,即试用期过后被辞退。半年前小吴应聘了某公司的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

  当小吴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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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的高薪待遇不能兑现

  很多辞职跳槽的人,为的就是追求更高的薪水和职位,然而,也有不少职场人遭遇了陷阱,即承诺的高薪待遇不能兑现。有些单位为了招聘到优秀人才,有时会在面试时口头许诺一些工资、住房等方面的优厚待遇。可等到岗后,却发现这些待遇根本不能兑现。

  对于许多带编制的正式岗位,都需要转人事档案。刘先生是一名设计人员,工作能力突出,为了提高薪资待遇,他从一家大公司的普通设计人员跳槽到中小公司当部门主任,面试时承诺年薪制,税后年薪20万元。

  等工作1年半后真正进行结算时,刘先生却发现自己的薪水根本没有20万元,只有15万元不到。

  他找单位领导理论时,得到的答复是谁承诺找谁去,公司没有这样的规定。而这时即便他想辞职不干,人事档案也有可能被扣留好长一段时间。因此求职时一定要注意,口说无凭,合同为据,关键还是签好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好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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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招聘为名占用智力成果

  有些单位以招聘为名,在收集求职者资料和组织面试的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窃取求职者劳动成果。

  某软件公司招聘一些程序员、美工等岗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作环境整洁,招聘流程正常,岗位提供的薪酬符合市场价位,一切看似都在常理。应届毕业生小张,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

  笔试内容:上机编写一段程序,使用规定的`编程语言,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标。一个教室里,八个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八段程序,其实恰巧能合整合成一个项目……

  结果可想而知,八人无一被该公司录用。

  正值求职旺季,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在擦亮眼睛挑选自己中意的另一方。

  然而,就在纷至沓来的各种招聘会上,有些用人单位却以招聘为幌子,收取简历、组织面试,窃取着应聘者殚精竭虑做出的一份份计划书、策划创意和科研成果。

  求职者丢了无形资产--思路,却没得到工作,而用人单位却乐得吃上一顿营养丰富的“免费午餐”。

  招聘岗位名不副实

  有些单位在招聘时按照岗位来招聘,但求职人报到后却安排到其它岗位。如某些公司通过招聘管理岗位如储备干部吸引人前去求职应聘,到岗后却被告知是业务人员,需要先进行销售。

  这种类型的陷阱,各行各业几乎都存在,但保险业尤其突出。公司开始是以招聘秘书、行政人员为名目,使求职者加入。上班后会发现,工作没有底薪、更没有员工福利,只有卖出保险产品才有收入。

  方韵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为人安静不张扬,不喜销售,就想找个偏管理或行政的岗位。在求职时,方韵发现某公司正在招聘“储备人员”一岗位,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价位颇令她满意,小方就立即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

  但在面试的过程中,该公司却不断地对其营销方面的能力进行提问,并向其介绍保险方面的业务。

  最终,在小方的追问下,该公司才承认其实质是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业务员,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也是需要通过业绩提成才能达到的。小方顿感自己白跑了一趟,受到了欺骗。

  之所以保险推销员这一岗位在求职者中不太受欢迎,可能信用危机是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掩人耳目”就用一些比较动听、模糊的岗位名称来吸引求职者。

  招聘员工来当客户

  某些投资咨询公司在录用求职者从事“期货交易员”岗位后,要求每位录用者参加为期数天的培训,并在培训后自付一定费用开户进行实盘操作。鉴于此类自费实盘操作行为对求职者具有较大的风险,甚至存在可能的招聘欺诈嫌疑。

  我的一个朋友莉莉,学的是数学专业,不久前在郑州应聘了某公司的期货交易员岗位,面试后,公司即表示录用。随即,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并要求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自付7000元来开户进行实盘操作。

  刚开始,莉莉还想着自己在工作之于可以学学理财知识,既可以帮人赚钱,还可以积累经验。

  哪曾想,要想获得业绩提成,必须要承揽资金进来。可自己是新手,哪有人愿意在她那开户进行操作呢,不得己,只能自掏腰包进入交易账户。干了几个月后,不但没有赚到钱,还把自己的本金赔在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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