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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

时间:2021-12-24 17:09:15 女人悠闲 我要投稿

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

  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起诉了。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

  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1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

  为啥远在上海的公司要起诉四川省的餐饮店?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面对起诉,四川省餐饮店又该如何应对?12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被诉企业:感觉很冤枉

  没有想到“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当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我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第二个感觉是冤枉。”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负责人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自己餐饮店商标中的“青花椒”侵犯了其商标权。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宇宣青花椒鱼庄案,也成为了其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中四川开庭审理第一案。

  作为地道的四川人,朱派宣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突然有上海的企业去法院起诉,说四川店家用“青花椒”店名侵权,自己是完全没有想到。更没有想到的是,“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四川在线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后发现,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从2013年起,每隔一段时间均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一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显示,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请求。“在我看来,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心虚了。”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商标使用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比上海那家公司早了两年多,道理肯定是在自己一边。“虽然上海的公司撤诉了,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确是不道德。”朱派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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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访者供图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

  2021年12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目前,我们这个案子的审判时间还没有确定下来。”唐记青花火锅店唐华春告诉记者,自己觉得很冤枉。在她看来,自家的店名只是含有“青花“二字。青花椒”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川渝地区的特产。而且自己家卖的是含有青花椒的火锅,是一种菜品。“就像回锅肉是一个菜品一样,所有店都在卖,不能说有回锅肉的商家都侵权啊?”

  针对此事,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其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他们自然要采取相关的对策。

  对此感到不解和气愤的还有许多四川的网友。网友@唐老鸭爱吃鱼表示,青花椒一直是四川的特产,也是四川人吃东西的必备佐料。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的商家注册了的话,那作为四川人去餐馆吃青花椒岂不是成为了支持商家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要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话,那以后四川的麻婆豆腐、回锅肉等知名菜品的名称是不是都要被其他人拿去注册?

  法律专家:上海公司涉嫌恶意起诉

  四川商家可采用联合申请撤销“青花椒”商标等方式维权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4日,注册资本为56.2493万人民币。在天眼查网站中,四川在线记者还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临6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法律诉讼信息为16条,不少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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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起诉。”对于上述事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介绍,该商家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所谓消极审查,是指商家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通过网站和纸质版杂志公布出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是意味着申请通过。但是,由于一般商家不会刻意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通报和信息,所以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的商家可能利用了前述漏洞,获得了商标注册。”王建平说,上海的商家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广泛地向各地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提起商标权起诉,有恶意起诉的嫌疑。

  关于“青花椒”三个字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王建平觉得可以值得探讨。在王建平看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花椒、麻婆豆腐这些都是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像“青花椒”这样的名称,在“花椒”前面加了一个“青”,可能具有一定特色,以因此获得了商标的授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原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了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的餐饮店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同时,由于‘青花椒’属于原材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陈军说,此外,如果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遭到起诉后,四川的商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四川已有18家餐馆已建起了微信群,准备联合维权。

  除了联合维权,王建平还给出建议。“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所谓在先权,是指不管是品牌还是商标,只要我在先使用,就取得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在先权。”

  王建平的说法,也得到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良田的认同。在夏良田看来,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可以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2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来源正观新闻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

  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因为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法院的判决称,青花椒并非饭店的通用名,法院的这个说法没错,青花椒注册商标是没问题的,并不违背商标法。苹果、小米都能注册为商标,青花椒也当然可以。然而,青花椒又是一种调味料的名称,也就是说不管谁注册了青花椒商标,都无权干涉别人使用青花椒这种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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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和烹饪方法

  其实,店名青花椒鱼店、青花椒火锅店中的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表示的是菜品的烹饪方法,这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店主们没有提出这一关键点,而法官也没有主动考虑这一点,法官保持中立态度,不主动释明可以理解,其实这是商标领域的法律常识,难道不懂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青花椒到底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在名称上的争议是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直到案例,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然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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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注册商标告侵权来牟利涉嫌恶意起诉

  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并且身涉不少商标权官司来看,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青花椒注册者,如果该公司目的并不是使用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起诉,通过注册暧昧不清的商标告侵权来牟利,实质上就是在滥用商标权,涉嫌恶意起诉。

  再说,据了解有两个官司原告当庭撤诉了,是因为发现被告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店名已用了十来年了,比原告注册青花椒商标的时间早多了,根据在先使用原则,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算侵权!

  四川数十家餐馆被告,只因店名带“青花椒”3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12月22日,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发帖称,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网友质疑,作为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担忧这样的诉讼,会给餐饮商家带来巨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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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起诉的商家之一,“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店主王先生。王先生说,为了应诉,他前后准备了一个多月,没想到11月25日开庭前,起诉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看了他准备的材料后,当庭撤诉。

  店名有“青花椒”侵权了?

  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企业起诉

  在这个引发关注的网帖中,网友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

  起诉这些四川餐馆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

  其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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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列出的被起诉的部分商家

  对此,这名网友一方面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

  另一方面,这名网友认为,食材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并担忧这种“玩弄法律”、目的明确的“恶意诉讼”,会给本就在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餐饮商家带去巨大打击,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打击类似的恶意诉讼。

  被诉商家:

  开庭后对方撤诉,质疑“起诉目的不单纯”

  “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被起诉商家之一的“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他也立即和家人一起,着手准备自己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准备应诉,“真的是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月,觉都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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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自己远远早于对方。

  王先生说,他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本意是将“青花椒”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在于突出食品制作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在餐饮行业从业多年,王先生认为,青花椒鱼,在四川民间已形成菜系,在四川或重庆的任何县、市,使用地图搜索“青花椒鱼”四个字,均有很多这样的餐饮店,仅仅就牌匾的前面的字号有所区别,在四川,“青花椒”是家喻户晓的调味原料。

  “在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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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倘若“青花椒”注册方在名称前冠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其冠以的地名并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注册方以此提起的侵权之诉则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排除其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涉嫌虚假诉讼,当然,从此次所涉诉讼来看,还不足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滥用诉权,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此申请撤诉也属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此种行为不应被助长,从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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