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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

时间:2022-06-13 11:54:58 法律 我要投稿

坐牢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

  坐牢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对于非法人员和行为都是会被记录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的存在是对我们的饱和也是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的,以下了解坐牢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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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刑事案件对孩子考大学有什么影响

  孩子能考大学,孩子的前程未来不受父母行为的影响。

  1、我国的前科制度只适用本人不会涉及亲友。因此父亲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影响女儿升学就业。

  2、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罪责自负,也就是说谁实施犯罪行为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不搞株连,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从法律上说,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3、但在现实中,父母或家庭成员犯罪,社会对并无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员是有偏见的,在考公务员时可能会有影响,一般情况主要是在审查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如果父亲也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学时,如果报考军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录取的院校,无法通过审查;孩子找工作时,如果想报考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检法单位等,审查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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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三、有刑事案件的人可以消除案底吗

  1、有刑事案件的人不可以消除案底的。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不叫案底,就是普通的公安刑侦档案,被定罪量刑了所留下的档案才叫做案底,都是永久存档的,不可以修改。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2、什么情况案底可以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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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4、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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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过牢的`人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坐过牢的人对子女的影响体现多个方面,不仅贯穿他们的整个成长过程,也延伸到未来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

  江苏常州市,一名安徽务工人员韩某因未成年时受过犯罪处罚,其女儿在入读小学1年级时,入学积分被扣除100分,直接影响到女儿的入学准入卡。

  这无疑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对子女影响的个案,一般父母一方坐过牢,对子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伴随当事人终身的案底记录。

  我国并没有前科消除制度,无论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会跟随当事人一辈子,且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要如实向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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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父母任何一方坐过牢都会留下案底,也就是刑事犯罪前科的记录,这种违法或犯罪的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也会出现在子女的个人档案中。

  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子女未来受教育高校、就业领域上,坐过牢的人的子女一般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高校,也不能应聘一些政法类、或具有较高政审要求的职业,更不能通过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等的政审,这对子女教育环境、仕途前途、未来发展都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例如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便明确规定4种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具有违法犯罪情形而影响子女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情形。

  在一些地方更是将父母遵纪守法、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子女入读小学的强制要求,或者通过影响入学积分进而影响子女的入学。但目前,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一般在子女就读政法、军警类大学会影响政审,对于是否影响子女入学小、初、中学,并没有硬性要求。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罪责自负,也应当严禁将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牵连到子女的教育上。

  二则是子女情感上父母角色的缺失。

  父母一方或双方坐牢不仅会导致子女法定监护人、抚养人角色的缺失,也使得子女在感情、教育等方面缺失父母角色。无论是在为子女提供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上,还是在给予家庭关怀上,都表现出畸形的特点,这种缺失角色、机能不全的原生家庭,无疑会对子女的性格、心理等均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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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社会环境对子女的不良舆论。

  坐过牢的人无论是在监禁期间还是服刑结束后,子女一直处于父母坐过牢的社会舆论中,遭受街坊邻居、熟人社会的指点与偏见。在这种不良舆论环境中,子女往往产生极大的负面情绪与心理阴影,在人际交往、社会关系、家庭生活上均表现抵触,甚至扭曲的心理特点。

  简单来说,父母坐过牢,不仅被终生烙印上案底记录,也给子女留下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所以说,违法犯罪毁的不仅是自己一辈子,也毁了孩子、家庭的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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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父母受过刑事处罚孩子能考大学吗

  孩子能考大学,孩子的前程未来不受父母行为的影响。

  有刑事案件的人无法从事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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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处罚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三、刑事处罚附加刑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

  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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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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