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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

时间:2022-06-07 17:45:19 法律 我要投稿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继承权这个引发的纠纷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间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没有血缘关系,以下了解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1

  一、再婚时成年继子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

  继子女如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则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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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前面已经指出,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那么,什么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2

  二婚后如何保证亲生子女顺利继承自己的遗产

  1、双方当事人再婚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9条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民法典17条、18条来确定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民法典17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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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双方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内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符合民法典18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双方如果约定了婚内所取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体约定的范围及比例,来划分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

  2、双方没有婚内财产约定亦没有婚前财产约定,婚内所取得财产适用民法典17、18条来进行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3、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离婚时要求给予赔偿的,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赔偿

  4、再婚夫妻,只要办理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彼此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

  再婚夫妻,如果与对方的子女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再婚子女成年遗产继承3

  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是怎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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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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