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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允许非婚生子

时间:2022-06-07 15:10:02 法律 我要投稿

国家为什么允许非婚生子

  国家为什么允许非婚生子,人们在现在的时代观念的迅速更迭之下,思想越来越开放,更加不受道德的约束,所以未婚生子的行为越来越常见,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很多,那么国家为什么允许非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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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原因:

  一、因为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转变。从家长本位,家本位到子女本位。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保护孩子。家长和家庭已经属于过去,而子女可以参与新一轮的社会构成和生产建设,属于现在和将来。

  在家长本位和家本位下,为了保护家长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为了家庭和谐,非婚生子女可能就没有同等的权利了。所以有的国家和地区依然不保护非婚生子女。

  二、法律是需要不断权衡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不断完善的。问题中提到非婚生子女拥有权利可能会影响社会结构等等弊端,如果说有办法解决这些弊端,让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那变一变未尝不可。说一件事实。不管别的国家和社会怎样,我们国家是鼓励更为稳定的家庭结构,鼓励婚生子女的出生的。虽然我们国家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但是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非婚生子女户口难上,入学难办,政审难过,出国难出。

  生父/生母对他的抚养义务和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财产继承也只能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父或生母的配偶、生父或生母的婚生子女平分继承生父或生母除去夫妻共有财产之外的一部分财产,并承担和你继承财产同时接受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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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情况是没办法找到更好的措施了。如果真的`直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几乎是明确告诉普罗大众官方是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的。非婚生子女本身就处于社会公德伦理方面的弱势,没有了法律这张大旗,可能会瞬时处于极端残酷的生存环境中。

  长远来看,以后几代出轨婚外恋会变少非婚生子女会变少社会结构会更稳定,但是短期来看,这一批非婚生子女会迅速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这么大的经济体量和人口体量,偶尔出一个两个的变态反社会犯罪人员都是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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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

  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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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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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

  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改善,不至于机械地一味给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对于判断婚生与否,采取出生与受胎混合主义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

  2、确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认,以相反的制度作为反向救济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应当对提出否认人的范围、事由、否认期限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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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我国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也可以进行认领,以确定亲子关系。而未经生父认领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认为二人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见,认领是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有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确立认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确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监护与抚养制度

  1、简化户口申报手续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受到各个环节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一直到其学龄甚至成年后还未解决,造成了很多问题。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考虑,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如此还可以说是“享受同等权利”。

  2、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抚养制度

  笔者认为,在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时,自然要明确其监护和抚养问题。这是从“非婚生”到“婚生”转变的应有之义。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

  此外,对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难以落实的现状,建议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垫付制度。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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