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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时间:2022-06-01 16:03:49 法律 我要投稿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对于很多结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第三者那么婚姻不但会变得不幸福,以下详细介绍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1

  一、婚外同居该怎样认定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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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婚外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

  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与他人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的话,则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配偶的不忠,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此时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2

  一、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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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认定同居关系时如何举证

  在同居纠纷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3

  一、“第三者介入”的定义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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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二、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今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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