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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和典型意义

时间:2022-05-28 08:51:32 法律 我要投稿

案件争议焦点和典型意义

  案件争议焦点和典型意义,随着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的也逐渐严格起来,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小编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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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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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

  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

  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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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官提出: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

  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于,“法官依照争议焦点的指引驾驭庭审,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表现、各自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及由此选择的攻防基础、采取的应变策略,均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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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从文义角度,争议焦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有争议,即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无争议的事项不可能是争议焦点;

  二是重要,即属于焦点问题,意味着不解决焦点问题则无法完成争议解决。

  争议事项不等同于争议焦点,因此查明争议事项与厘定争议焦点亦是两个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厘定争议焦点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和争议事项进行力争完整的把握。

  尽管笔者主张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争议事实)的调查应尽量全面,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仲裁庭对争议事项性质的认定与作出裁决结果,均须谨慎地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为限,避免发生仲裁审理超裁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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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归纳的作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认为是案件庭审活动的中心任务,争议焦点归纳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争议焦点归纳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第一点是具有聚焦作用

  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对当事人自认的内容作简化处理,可以避免诉辩过于分散,导致庭审效率低下;法官通过争议焦点的阐明,使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辩内容集中到争议焦点的范围内,这样在争议焦点的指引下,当事人更加容易把握举证质证的'重点。

  第二点是理清审判思路的作用

  在归纳争议焦点前将双方认识一致的事实经过庭审先行确认后,可以使当事人始终清晰地把握案件审理的发展方向,从而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诉辩理由。

  第三点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准确无误地找到争议焦点,对于法官来说能够更加容易驾驭庭审、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同时对书记员来说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庭记录。

  纳争议焦点的基本方法

  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是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是双方矛盾的根源、纠纷发生的“症结”。

  一般情况下,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在,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

  有的法官审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见得有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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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还是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

  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是蛮不错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被告吸入混合性气体引发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先假设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

  查明两个事实即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身受到损害,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需要举证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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