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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

时间:2022-03-08 10:04:13 法律 我要投稿

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

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是无辜的,他(她)该跟着谁呢?怎样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呢?下面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方便大家弄清楚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欢迎大家查阅参考。

  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1

  一、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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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具体案件中,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5)女方的学历情况。(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证明子女判归男方抚养较为有利,则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将会结合上述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双方的优劣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做出判决。

  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2

  一、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

  1、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依据以下情形确定:

  (1)如果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一般由女方获得抚养权;

  (2)子女周岁以上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8周岁以上的,尊重子女的意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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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8周岁,过了几年,超过8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归谁怎么判定3

  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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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有两个孩子抚养权

  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抚养权取证问题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权归属可变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抚养费如何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6、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一方拒绝探望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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