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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时间:2022-02-27 15:03:08 法律 我要投稿

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不同的地方申请条件有所不同,以下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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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安徽省低保发放标准

  各地区是有区别的,可以咨询当地民政局。

  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2

  一、农村低保申请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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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安徽农村低保申请条件3

  2022年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可以查找当地的低保政策,各省申请低保的条件有所不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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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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