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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

时间:2022-07-29 11:03:14 法律 我要投稿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房子的法律知识,那么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1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还是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子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重要财产,在一般情况之下,法院如果查封了这个房子是不影响居住的,但是在这个阶段当中,自己不能把这个房子出租,也不能把这个房子卖给别人,更不能把这个房子改造作为其他用途。

  法院查封这个房子原因就是害怕被执行人把这个房子给卖了,所以说要把这个房子查封,但是并不影响居住,当事人只是在查封有效期之内,不能把房子买卖过户,而且也不能设定抵押,更不能租赁,这就是硬性的条件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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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被法院查封的房子一般是不会贴封条的,只是在房管局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和登记,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所有者把这个房子卖出去,在查封阶段之下,会有诉讼的保全期,有诉讼的阶段执行的阶段,从立案开始一直到强制执行之前是可以居住的,但是如果法院已经把这个房子再次拍卖出去了,那么这个房子就不能再居住了,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归了法院所有,

  如果法院有了合适的机会把这个房子卖出去,那么所有者只有住的权利,而并没有支配的权利只能搬出去,或者选择偿还债务之后把房子再要回来,是没有办法再继续居住的,房子只要没有卖出去,房子的主人仍然可以居住。

  也就是说房子如果被查封了可以住,但是这个房子已经不是自己的了。只不过这个房子还在自己的手中,但并不意味着你自己对于房子有处置权利。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2

  法院查封的房子,家里是可以正常居住的。但是,在房子被查封期间,产权人不能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或进行租赁。法院查封的房子,家里是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子被查封的,只是在查封有效期内不能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或进行租赁,其目的在于防止产权人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但仍可以正常居住的。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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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

  1、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

  2、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

  3、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子能住吗3

  一、房子查封以后被执行人还能不能住

  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法院可以查封房屋,得不能拍卖,所以被执行人还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认定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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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

  三、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四)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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