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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

时间:2022-07-27 10:46:03 法律 我要投稿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法律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关于索赔的,下面是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1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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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2

  一、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其他补充: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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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工程3

  一、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如下:

  (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3)合理性,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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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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