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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质保期没到怎么处理

时间:2022-07-26 17:32:55 法律 我要投稿

合同解除质保期没到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质保期没到怎么处理,合同是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签署合同我们才能松一口气,而合同里面有着违约金与合同赔偿金的规定,下面为大家分享合同解除质保期没到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质保期没到怎么处理1

  一、合同未到期需终止怎么办

  未到期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来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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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前终止合同算不算违约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所以提前终止合同算不算违约,需要看是否是在双方协商之后提前终止的和是否满足提前终止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不算违约;若不满足这两种情况,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给另外一方一定的赔偿。

  三、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6、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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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合同解除质量保证金怎么办

  质量保证金属于非典型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质量保证金合同中对承担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只有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以至于影响了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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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卖人承担质保金责任的举证

  对于出卖人是否应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实务中除应审查本条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否具备外,还应根据举证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审查。

  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欺诈买受人而故意不告知瑕疵,且约定质量保证金担保的,出卖人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责任,对其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如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仍然愿意购买的,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而未知的,买受人或者属于自甘冒险,或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出卖人不应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出卖人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三、出卖人在什么条件应承担质保金责任

  出卖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

  1、质量保证期间内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责任才可适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即便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亦不应再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

  2、出卖人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卖人不作为,即根本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正措施解决质量问题,二是出卖人采取了补正措施,却没有解决质量问题。这种损害后果既可以是影响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也可以是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未受影响,但交换价值却因质量瑕疵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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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终止后质保期条款有效吗

  1、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质保期条款的约定,质保期是属于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当事人要按约定承担质保义务。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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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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