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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7-26 11:07:31 法律 我要投稿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今城市建设施工速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种高压环境下会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工程索赔的问题,接下来了解一下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1

  一、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l、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

  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

  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

  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而不以对问题管理的主观意见为依据或者以没有支持的请求为依据。工程索赔款一般由以下费用项目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保函费用、保险费用、利息费用、管理费用、利润、机会利润损失等。

  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朝间内提出的。

  6、承包人的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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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

  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2

  一、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如何进行工程索赔

  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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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

  索赔目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工程索赔的条件是什么3

  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判断工期及费用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索赔的基石,而政府投资项目更是必须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本着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严谨、真实的法律合同。

  所以,判断工程项目索赔事件 ,首先需要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对照,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范围 、工期 、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及价款调整等的约定 ,分析索赔事件是否已经造成了工期或费用的损失,对于那些并没有构成实际违约,没有造成实际费用和工期损失的事件,就构不成索赔。

  如果确实已经造成了额外费用和工期的损失,但是否构成索赔,还需要做进一步研判:

  比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因为设计阶段出现设计标准和设计功能不匹配,导致后期设计内容变更,与合同约定相比,出现了工程内容增减,确实造成了额外工期和费用的问题,但是要判断此类事件是否构成索赔,还需要考虑到责任划分、风险义务的承担、索赔实效的问题才能判断索赔是否成立。

  这里要注意的是,那些诸如施工降水排水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等,已经包括在定额取费措施费中的费用索赔,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往往索赔是不会成立的。

  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索赔事件发生时,要根据索赔发生的情形,判断究竟是属于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构成了违约。

  比如,施工单位因为自身质量问题返工、或者未经批准,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不能构成索赔,所造成的费用及工期损失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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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划分原则

  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根据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的原因是诸如郑州去年7.20暴雨等类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府方与投资方之间风险的合理划分,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政府方与投资方双方互担风险。

  四、索赔时效

  索赔仅仅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是不够的,索赔是需要有时效规定的,索赔事件发生后,如果索赔一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同时附上必要的记录证明材料的话,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如果错过了索赔期限,受损失一方就只能承受损失。错过了索赔期限只意味着很难通过索赔的方式来主张自身的权益,但是在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内,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身的权益。

  总之,只有基本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索赔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赔,只有在认定索赔合法有效后 ,也才能进一步确定应补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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