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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7-25 11:13:12 法律 我要投稿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工程的速度要求也在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工程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工程索赔的现象导致了很多的诉讼问题,接下来了解一下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1

  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

  1.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起因,通常是发包人违约、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等3个方面。

  4.索赔成立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索赔事件导致了实际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该损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时提出了索赔。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

  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不利的自然条件;

  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

  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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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业主违约;

  10、业主风险;

  11、不可抗力。

  第一,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总工期延误。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2

  一、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有义务做好现场施工的同期记录,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调阅,以判断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害。

  2、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工程师应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果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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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实际损失分析。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足以说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时,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

  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三)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

  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顺延。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

  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

  工程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3

  一、建设工程索赔按合同的依据不同可分为

  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三、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一)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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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索赔的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

  (11)各种核算资料;

  (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这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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