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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2-07-26 10:46:23 法律 我要投稿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我们生活中很多的时候会因为一些纠纷而需要法律的帮助和解决我们的问题,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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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末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方式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要求发包人(建设单位)给与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将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成为反索赔。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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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索赔的法律特征:

  (1)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2

  一、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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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

  二、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的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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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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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四、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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