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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7-26 09:33:28 法律 我要投稿

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

  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今城市建设施工速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种高压环境下会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工程索赔的问题,接下来了解一下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

  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1

  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工程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工期顺延”。从合同风险管理来看,工程索赔,实际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种补充完善,是业主单位与项目承包商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条件: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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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律师补充: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2

  一、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如何进行工程索赔

  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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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

  索赔目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施工单位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3

  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判断工期及费用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索赔的基石,而政府投资项目更是必须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本着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严谨、真实的法律合同。

  所以,判断工程项目索赔事件 ,首先需要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对照,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范围 、工期 、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及价款调整等的约定 ,分析索赔事件是否已经造成了工期或费用的损失,对于那些并没有构成实际违约,没有造成实际费用和工期损失的事件,就构不成索赔。

  如果确实已经造成了额外费用和工期的损失,但是否构成索赔,还需要做进一步研判:

  比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因为设计阶段出现设计标准和设计功能不匹配,导致后期设计内容变更,与合同约定相比,出现了工程内容增减,确实造成了额外工期和费用的问题,但是要判断此类事件是否构成索赔,还需要考虑到责任划分、风险义务的承担、索赔实效的问题才能判断索赔是否成立。

  这里要注意的是,那些诸如施工降水排水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等,已经包括在定额取费措施费中的费用索赔,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往往索赔是不会成立的。

  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索赔事件发生时,要根据索赔发生的情形,判断究竟是属于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构成了违约。

  比如,施工单位因为自身质量问题返工、或者未经批准,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不能构成索赔,所造成的费用及工期损失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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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划分原则

  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根据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的原因是诸如郑州去年7.20暴雨等类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府方与投资方之间风险的合理划分,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政府方与投资方双方互担风险。

  四、索赔时效

  索赔仅仅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是不够的,索赔是需要有时效规定的,索赔事件发生后,如果索赔一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同时附上必要的记录证明材料的话,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如果错过了索赔期限,受损失一方就只能承受损失。错过了索赔期限只意味着很难通过索赔的方式来主张自身的权益,但是在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内,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身的权益。

  总之,只有基本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索赔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赔,只有在认定索赔合法有效后 ,也才能进一步确定应补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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