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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

时间:2022-07-25 18:26:14 法律 我要投稿

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

  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在现实生活中,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了,这时候我们需要懂得其中的一些法律解析,才能正确的进行索赔,下面为大家分享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

  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1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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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2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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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索赔事件成立的三要素3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是什么

  建设工程索赔的三要素,如下: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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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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