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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1-05-21 13:21:25 情感 我要投稿

同居的定义是什么?

  同居的定义是什么?在生活中,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种种原因在谈恋爱的时候就开始同居,住在一块在一起生活,但这是其中一种同居,小编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同居的定义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同居的定义是什么?1

  “同居”关系的几种具体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婚同居(年轻人为主)

  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即“未婚同居”,有学者也称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

  第二种类型:离婚同居(老年或离异者居多)

  一般是老年人之间的同居,老年人是指同居之时,他们在同居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此外,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也属于未婚同居。

  第三种类型:“合法”同居(婚姻无效和被撤销之前)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也有人称该类型为“法定同居”,虽不是以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划分的,但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一种同居关系,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种类型:婚外同居(一方或双方在婚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或者说“婚外同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还没有解除。这种同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就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的危害他人的合法婚姻,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同居行为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既然说清楚了法律上实际是有规定同居的,而现实生活中有这么多中类型的同居,那么不同的同居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或者责任怎么处理,或者大白话就是同居产生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呢?

  同居的定义是什么?2

  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同居的规定:

  “非法同居”的说法,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从1990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有两种:

  一种是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比如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同居;一种是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比如符合实质条件,但是没有办理登记。这在当时都被纳入了“非法”同居的范畴。

  在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相关条款都去掉了“非法”二字,这体现了法律对“非法同居”态度的转变,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之后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用“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的用语来替代之前“非法同居”的说法,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同居”。

  林教头认为法律明确的“同居”说法来源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条规定,法律上的同居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之前根据的法律规定,有非法同居的说法,但无概念。这次《民法典》除1042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3条)外相应条文去除了“有配偶者”的前置条件,比如《民法典》1079条(婚姻法32条)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民法典》1091条(婚姻法46条)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都只是规定“与他人同居”。

  另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下几条也可以看到同居字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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