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朵朵女性网>法律> 轻伤的判定标准

轻伤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2-07-05 10:29:36 法律 我要投稿

轻伤的判定标准

  轻伤的判定标准,在法律上,将人打伤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轻微伤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下分享轻伤的判定标准。

  轻伤的判定标准1

  轻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的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分别为《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image.png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image.png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image.png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image.png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等等。

  轻伤的判定标准2

  法律对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image.png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image.png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image.png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image.png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image.png

  5.3听器听力损伤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的判定标准3

  轻伤一级怎么判刑?

  根据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而实践中只是对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重伤以及死亡的情况定罪处罚,其中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还是二级,重伤一级还是二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image.png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要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了他人一级轻伤的话,那么判刑还是按照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量刑进行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要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话,还能同时宣告缓刑。

【轻伤的判定标准】相关文章:

轻伤二级的判定标准07-04

轻伤鉴定的标准06-22

轻伤的标准鉴定07-01

家暴轻伤标准04-16

轻伤鉴定标准06-22

轻伤的鉴定最低标准06-22

轻伤的鉴定标准最新06-22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06-22

轻伤怎么鉴定标准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