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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时间:2022-06-07 12:06:14 法律 我要投稿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离婚是一件很让人感到难过的事情,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不具有抚养权一方也要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下面是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

  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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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近年来,发生的抚养方面的纠纷比较多,多数是因为应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子女的义务,也就是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此时,为了子女利益的考虑,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合法利益。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

  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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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经济生活存在困难的话,可以协商降低抚养费的标准或是不支付抚养费,并不一定要强行支付抚养费。关于现行抚养费支付标准或是在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抚养费支付上有争议时。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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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抚养费的途径有几种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有上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抚养费,那么增加抚养费的途径如下:

  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并且成本较低。

  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

  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夫妻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消灭,但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抚养费。然而,抚养费的给付并不是无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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