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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

时间:2022-06-01 17:47:48 法律 我要投稿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指那些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所生的子女。这些人其实还属于黑户,所以就会出现妈妈不要孩子的情况,那么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1

  女方不要的,可以要求其支付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

  未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应当负担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支付全部,一方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经过判决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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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婚生子双方都不要孩子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履行义务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2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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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

  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3

  未婚生子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可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帮助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抚养或是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所以女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它条文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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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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