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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06-01 11:56:02 法律 我要投稿

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同居的标准是什么,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有想过同居这一问题,未婚同居,这是现在很多情侣结婚前都会做的事情,婚前同居试婚似乎很常见了,下面小编整理了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同居的标准是什么1

  法律关于同居的规定有哪些

  1、何谓“同居”

  同居可以分为两类:

  1、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第1类,如果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为事实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财产的范围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的,应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⑴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⑶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私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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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但如果仅因当事人构成同居关系就将该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和购置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则事实上有违公平;

  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也略显单薄。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财产来源、财产用途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适当照顾弱智的原则合理进行分割。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得损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的利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为这种同居关系时不受法律保护的。”,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此也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当无要求返还之理

  同居的标准是什么2

  同居的法律定义是怎样的

  现在所谓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间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

  同居的要件有二:

  1、需为男女二人之间。三人以上的同宿群奸是违法行为,不为本述的同居。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中性人与中性人之间的同性恋,和男、女与中性人的同居也不包括在内。

  2、需有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需有“三同”:同吃、同住、同性生活。没有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不是本文的同居。仅有性关系,没有共同居住生活也不构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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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一直以来,国人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

  (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五)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居是可以分为合法跟非法的两种,如果两个人都没有婚姻记录,属于未婚男女的话肯定是合法同居,反之则是违法同居了。

  同居的标准是什么3

  一、法律关于同居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同居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对于没有配偶并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为非法同居,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

  请由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4、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5、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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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配

  1、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3、有配偶与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离婚时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证;而同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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