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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

时间:2022-05-30 10:41:01 法律 我要投稿

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

  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大家都应该知道生孩子之前是需要进行生育登记的,很多宝妈在怀孕的时候都是稀里糊涂的,可能会大意忘掉去办理生育登记这个东西,很多人也都认为在生育一胎的时候,可能并不需要去办理,以下看看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及相关资料。

  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1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参保职工生育后要办理生育津贴报销的,需要先办理生育登记。具体的办理流程就是,需要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还有结婚证,暂住证,暂住证是外地户籍需要带的东西。

  第一种方法是去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临时居住地的社区填写表格,然后填写上个人信息,十分钟左右就办理好了。第二种是通过网上去办理,通过手机上面就有专门的app进行操作,只需要上传自己的个人证件,非常地方便和快捷。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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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准生证不办可以,而且是不需要办,因为现在各省市已经不再办理准生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2

  一、夫妻生育孩子时准生证可以不办吗?

  不可以,准生证是夫妻生育的凭证,是必须办理的,现在通常叫做计划生育服务证,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如果不办准生证可能会被相关部门罚款。但是现在可以补办准生证,首胎的话是不需要罚款的。

  如果生孩子前没有及时办理好准生证,则需要在孩子出生后补办准生证。补办准生证的步骤如下:

  1、在户口所在地或辖区内出具第一胎生育证明。

  2、携带证明到计生办,由于未办理准生证违反生育证管理条例,计生办会做出相应的处罚。之后,计生办出具相应的补生育证明手续。

  3、夫妻双方凭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到去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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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需准备的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二)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

  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

  (三)带上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四)带上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

  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

  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

  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六)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七)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八)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九)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总之,哪怕就是生育头胎也必须要办理准生证,在女方怀孕初期双方就应该抓紧时间办理准生证了。不过,办理准生证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也比较多繁琐,双方可以先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详细查询。另外,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是无法办理准生证的。

  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3

  可能会罚款。国家有政策: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即现在的.第一胎准生证.双方无子女,结婚后生育第一胎按条例规定,应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登记。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本着以人为本、便捷高效、服务引领、信息支撑的原则,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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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三、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

  (一)登记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登记方式。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四、宣传倡导和服务保障

  (一)宣传倡导。加强对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对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生育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登记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便民利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服务保障。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方便群众办理住院分娩补助、生育保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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