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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

时间:2022-05-24 16:39:05 法律 我要投稿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每个人的结婚权益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果生活中当你的婚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且交涉无效时,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下面是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1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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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2

  一、我国民法典是怎么保护女方的

  1、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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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女职工怀孕时有什么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

  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

  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民法典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3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请求,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胎儿、婴儿的特别关怀和保护。应指出的是,这是一条有关离婚的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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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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