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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仲裁的区别

时间:2022-03-28 16:18:00 法律 我要投稿

调解和仲裁的区别

  调解和仲裁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仲裁与调解是非常相似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是很多人却对二者并不是很了解,导致出现了不少乌龙,下面为大家介绍调解和仲裁的区别。

  调解和仲裁的区别1

  仲裁与调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则,都属于非借助国家权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处理争议。一些人误认为仲裁就是调解,实际上仲裁与调解有本质的不同。

  第一调解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解决争议中,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迫其调解,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则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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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调解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调解人可以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各种方式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书也非必须写明理由和责任。而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第三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制作调解书。而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第四,调解书作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无效。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相关知识: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调解和仲裁的区别2

  一、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1、从当事人上讲:“和解”一般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仲裁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从自愿性来看:和解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达成某种合意,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仍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则是可以依法强制做出。

  3、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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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调解的重要性

  在我国,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询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仲裁庭不能启动调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启动调解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

  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1、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退回部分仲裁费给当事人。

  2、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3、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商业往来及合作。

  鉴于调解具有诸多好处,当事人应认真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充分准备,积极参与。首先,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态度。认真考虑自己的胜率和输率,更要考虑自己的.不足之处,调解时不能要价太高,实践中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要作为让步的一个因素在调解时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适得其反。

  其次,当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调解方案的时机和方式。既要考虑实现本方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可接受度,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台上尽快接受调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后进行;可以口头磋商,也可以书面交换意见。

  仲裁庭一般会以下列三种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二是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三是双方自行磋商。当事人应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当事人对待调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参与调解时留意运用。

  调解和仲裁的区别3

  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

  (二)仲裁需依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同时,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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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理人员不同

  诉讼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自身,可能是律师,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业界专家,这使得仲裁员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会有所不同。

  (四)审理程序不同

  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

  仲裁和调解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自愿选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调解的随意性更大。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方不能强迫其继续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中,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否则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将依法作出裁决。

  (2)调解的灵活性更大。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即可达成调解协议;仲裁需要按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

  (3)调解协议须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作出,而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无须当事人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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