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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2-03-28 14:20:55 法律 我要投稿

仲裁的主体是谁

  仲裁的主体是谁,在我国关于纠纷处理方式是有很多种的,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仲裁。有很多人对于仲裁不是很清楚,甚至不知道仲裁的主体,下面是仲裁的主体是谁

  仲裁的主体是谁1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并不是行政机关当然职权,而要取决于有无法律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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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作为行政裁决的对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才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仲裁的主体是谁2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4、非法用工单位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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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争议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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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仲裁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这个行政仲裁的主体,是有这个当事人,行政机关,如果是涉及这个复议的话,那么就有行政机关的这个上级的机关。

  二、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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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

  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三、行政仲裁的特点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行政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一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2、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3、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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